静网PWA视频评论

苏格拉底的守法观在当代的价值研究

2023年10月03日

- txt下载

苏格拉底的守法观在当代的价值研究
“中国社会自从在宪法中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后,没有人怀疑中国走上了不可逆转的法治之路。然而,同样的判断也应该是成立的,这就是中国现在仍然处在法治的初级阶段,这一阶段最大的特点是:人们无论从内心深处还是外在行为都还没有真正树立起完善的规则意识。”[1]在这种背景下,苏格拉底的守法观是具有一定价值的。
(一)守法---我国现阶段法制的迫切需要
我国现在处在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这是毋容置疑的,我们的法治不完善不健全,这是现阶段的特点。在此阶段我们就必须提倡和严格实施法律的遵守。我国有着五千年的文化传统,信仰应该是个不会缺少的问题,可是我国现状不然,我国国民的信仰缺失是一个历史问题,在此基础就导致了我们的实用主义心态,对于自认为是好的、有用的法律,因能为其带来利益和保护,便去应用。可是对于法律制定的其他目的不再过问,法制的建设也就成了实在的利益保护者,对于行事的准则也就成了主观的标准化,这也就是我国现在犯罪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纵观我国法律,现已经制定了四百多个法律,可是在生活中司法机关运用的也就五十个左右,所以我们更应该提倡国民的守法意识,使我们的法制建设加快进行,使法律的良化进程加快进行。”[2]我们必须提倡苏格拉底的守法观,即形式主义的守法意识,促使法制建设加快进行。
(二)提倡守法观,对我国的现实意义
我国在宪法中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后,证明我国在法治发展中迈进了一大步,可是我们现在还处于法治的初级阶段,在立法技术上还不成熟,法制在我国还没有扎实的生根,国民还没有在自觉性上信仰法律,为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们只能坚信恶法亦法,树立法律的权威性,不论是良法还是恶法,都必须获得尊重和遵守,这样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
第一,确保实施“依法治国”方略
我们提出“依法治国”是需要我们对制定的法律良好地服从。如果我们去判断法律的良和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我们对法律信仰的取向。
第二,遏制法官造法
法官在执法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以恶法为由随意取舍法律。如果法官基于个人的良恶观去对待法律,那么对于法律适用务必带来极大的影响,对于同种法律事实会出现多种结果,并且法官也可以依据良恶的判断为腐败加以合法的外衣,这样,在人民的眼中法律也便是一纸空文,法律将无法树立权威。
第三,保障法律实施
法治的关键在于实施,在我国法律的现状中,我们明显的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有着自身的局限性,在法律实施中,我们不能苛责我国的立法状况,判断法律的合理性和良恶性,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法律的态度,就是尊重法律。”[1]法律就是法律,就必须获得尊重和实施,这样才能树立起法律的真正权威,即使再邪恶的法律,在它没有被依照法定程序修改之前,就必定要贯彻执行。
第四,确保法治在中国生根
法治理念的生根,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培养人们的法治理念,即坚信恶法亦法,“当个别的法律或者法律的个别方面品质恶化,成为不公正的、坏的恶法时,作为社会一分子的公民除了尽其所能努力表达改革和完善法律的意愿和要求并采取实际行动使其向好的、公正的良法转化的同时,哪怕这些法律对自己或他人在某些方面不公正和不方便,但为整个社会和全局利益以及法治化的逐步推进,也应当尽量自觉地遵守这些不公正的,引起自己或他人厌恶的恶法,以保证在整个社会逐步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状态,从而在全社会逐步培育或巩固全体成员的法治情感,法治情绪与法治的心态。”[1]这便必定使我们树立法制的信仰观。
虽然在我国阶段法律制定水平是有限的,制定的法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种种弊端,但从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制定是民主的,是符合全国人民意志的法律。我国进入法治社会的统治才几十年,在整体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对于法律的判断,对于法律的利益性等都突出的体现在社会矛盾中,因此在我国最需要的是培养苏格拉底似的的守法观,我们必须培养实用主义的守法观。只有在守法的基础上,培养国民的法律意识,才能慢慢的改良我国法律,进而促使法治在国民心中生根,使国民信仰法律。
结 语
苏格拉底以死捍卫着法律的尊严,这对我们现在的法治有着举足轻重的警示意义。现在我国提倡依法治国,公民对于法律的价值期望都很高,但是在现实中法治的进程是曲折前进发展的。法律也是一样,也要逐渐的提升法律的良化,所以我们必须要做的就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使我们的社会不断进步。但必须指出的是,苏格拉底式形式主义的守法观,存在着放纵恶法的危险,如果一个社会的法律总体上邪恶令人难以忍受的地步,法治秩序的基础也会被革命的力量彻底推翻。因此,在我们坚持苏格拉底式的形式主义的守法观时,国家的立法必须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并且坚持立法民主、立法科学以及立法法治等原则,尽量提高立法质量。此外,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之类的恶法的纠错机制也是非常必要的,在一个国家当中形式主义的守法观很难有生存的土壤。
参考文献:
[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涛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2] [古希腊]柏拉图.苏格拉底最后的日子[M].余灵,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8.68.
[3] 徐爱国,王振东.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2.
[4]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8.
[5] [古希腊]柏拉图.苏格拉底最后的日子[M].余灵,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8.72.
[6] [英] 霍布斯.论公民[M].应星、冯克利译.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26.
[7] [美] 潘思.潘思选集[M].马清槐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222.
[8]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涛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9] [美] 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6.
[10] [美]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271.
[11] 王振东.恶法亦法理论的历史寻踪及其价值[J].法理学、法史学,2008.2:158.
[12] [英]拉兹.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M].朱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50
[13] 张文显.二十一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68.
[14] 杨磊.论法治下的恶法[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1:82.
[15] 甄惠.苏格拉底与法律权威的对话[J].前沿,2005.12:35.
[16] 周旺生.法理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235.

收藏

相关推荐

清纯唯美图片大全

字典网 - 试题库 - 元问答 - 繁體 - 顶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