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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污染源普查

2023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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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镇实际,为切实开展好全镇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普查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不同农业污染物的区域分布、污染物类型、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去向,为我镇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提供决策依据,确保我镇环境和生态安全。
(一)全面摸清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源种类、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去向。
(二)建立农业污染源资料档案,完善农业污染源信息资料库,为做好农业污染源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摸清农业源污染物排放规律和主要影响因子,掌握农业污染的动态变化趋势,为合理规划农业生产布局,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倡导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从源头控制农业污染提供科学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年12月31日。
时段资料:20**年度。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普查内容:主要普查样本点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用水排水情况,产、排污情况,污染物的处理和利用情况等。
三、普查步骤
1、准备阶段(20**年12月底前):成立组织,落实经费,开展宣传,制定普查方案,开展普查培训。
2、基本情况清查阶段(20**年1月1日——20**年1月11日):完成全镇基本情况清查,填报清查表。
3、全面普查阶段(20**年1月16日——20**年3月20日):3月5日前由村级普查员入户到地块及畜禽、水产养殖场所开展普查,并填报普查草表,3月5日—20日,镇普查员对各村(居)的普查草表进行审核,并组织自我抽查审验,审验合格后,填报普查表。
4、数据上报录入阶段(20**年4月1日——20**年4月28日):完成审核,数据上报县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5、上级抽查验收阶段(20**年5月1日——20**年5月31日):省、市、县污染源普查机构组织验收,抽查审核普查数据。
四、普查工作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
成立水湖镇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组长为镇分管农业的副镇长,镇农业综合站技术人员为成员。普查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农业综合站站长任办公室主任,地点设在镇农业综合站。镇普查员从农业综合站技术人员中选定。
(二)开展培训。
由于污染源普查工作工作量大、任务重,需要各村(居)积极配合。镇普查员负责做好对各村(居)会计的培训工作。主要培训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等。
(三)宣传动员。
深入开展农业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各村(居)要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在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四)保证质量。
镇普查工作组负责本次普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工作并做好普查经费的落实。普查员在普查工作中严格按照上一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部署,按时、如实填报农业污染源普查对象的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
(五)严格奖惩。
对3月5日前,完成入户到地块及畜禽、水产养殖场所普查的村(居),经镇普查员质量验收合格,并在普查工作结束后,通过省、市、县各级普查机构普查质量验收,镇将对村和村会计分别给予200元和100元的经济补助,否则,镇将对村和村会计分别给予200元和100元的经济处罚。
五、普查资料填报和管理
各村(居)对农业污染源普查对象的普查数据,须按时、如实填报,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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