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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

2023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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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遗产税是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就其全部遗产课征的税收。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课征遗产税。遗产税虽为一个小税种,但发挥着增加财政收入,均分社会财富,抑制社会浪费等重要作用。西方学者基于对遗产继承权的存在和遗产继承所得属于不劳而获的性质的研究,形成了课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一)国家共同继承说。此说以德国的布兰齐里为代表,其理由是,私人之所以能积聚财富,并非独自努力的结果,而是依赖国家的保护,因此国家应从私人财产那里分得一份权利。此说的错误在于将私人之间的继承关系用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了。
(二)没收无遗嘱财产税。此说由边沁倡导,由穆勒进一步发展。此说认为遗产的取得权,不必同私有财产相联系;遗产的分配要根据死者的意愿,没有遗嘱的遗产,由国家没收最为合理。此说的不是在于其容易导致死者在生前无度挥霍其财产的消极影响。
(三)追税说。此说为美国的韦斯特和德国历史学派的谢夫勒所主张,认为遗产税不是对遗产的课征,而是对死者生前一切逃避税款的追缴。私人致富并留下遗产是因为生前想方设法逃税,所以应在其死后无法逃税的情况下一次补征追缴。此说的错误在于,无法确定死者逃税的数额,更无法证实其遗产与逃税相关联。
(四)享益说,亦称利益说,交换说。是最早的正统学说,分三种:①劳务费用说②劳务价值说③继承权利说。此说将国家政府视为营业机构,政府给予人民的劳务(保护自由,生命,财产等),人民就应付给相应的代价,这种代价就是税收。此说肯定了税收的本质,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就是公共产品的价格。
(五)权利说,亦称法律说。认为继承遗产权有赖于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因此国家对死亡者的遗产拥有领地权,部分支配权,并且通过税收来实现这些权利。
(六)均富说,又称社会主义说。由穆勒所倡导,认为国家不仅要没收无遗嘱的遗产,而且也要限制那些有遗嘱的财产,使之不超过公平的范围,国家应通过课税权的行使以平均财富分配。
(七)能力说。此说以塞力格曼为代表,认为遗产税不是对物征税,而是对人征税。因此应以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为纳税标准,而继承人获取遗产就增加了纳税能力,根据继承关系课以不同的累进税,使继承遗产多者多交税,符合公平原则。
现代各国课征遗产税多以权利说,均富说和能力说为依据。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对我国的实践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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