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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可以变更投保人吗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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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强险可以变更投保人吗


1、投保人是可以更改的,不过要征得被保者的书面同意。
2、更正投保人相关信息时需要投保人签字;
3、变更投保人应由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原投保人、变更后投保人的签字同意,如原投保人身故、失踪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原投保人无法亲笔签名,需提供有关证明(身故证明或公安局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4、对于有投保人保障责任的险种,变更投保人时须填写《健康告知书》且必须经过公司审核;
5、对于联系电话、收费地址、邮编、工作单位的变更,可以通过电话中心进行申请,无需填写保全作业申请书;
6、变更投保人时应同时提供新投保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被保险人关系、开户行、帐号、户名、收费地址等,同时说明变更的原因;
7、若投保人的姓名发生变更且保单采用银行划帐方式交纳保费,则应提供新的开户行、账号、户名。
投保人是任何保险合同不可或缺的当事人之一,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投保人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若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无效;
第三,投保人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不论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还是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均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二、交强险赔偿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由于道路交通的发展、机动车数量的增加,道路交通状况愈发复杂,由此造成实践中多辆机动车导致一起交通事故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交强险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也逐渐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那么多车相撞交强险赔偿计算方法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对此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其核心内容主要包含以下三点:
(一)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
(二)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
(三)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赔偿后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可以行使追偿权。同时在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已经垫付医疗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主张扣除道路救助基金支付的赔偿数额。


三、与交强险可以变更投保人吗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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