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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而斗争——张国荣自杀的法理思考

2023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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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从有了法以来,人们就在为自己争取最大的权利。自从有了《为权力而斗争》后,人们就更加坚信作为一个人就应该为自己的权力争斗。本文就由“张国荣的自杀”引出人们可以拥有的两项权利同性恋权和安乐死权。也试图去为人们争取这两项权利。
  [关键字]:权利 斗争 同性恋 安乐死 耶林 张国荣
一百四十年前,西欧著名法学家耶林在维也纳获得满堂喝彩的演讲,也就是我们现在所熟知的《为权力而争斗》。耶林这位法学家用最平实朴素的语言将权利的斗争过程层层铺开,从法律的产生出发,剖析权利奋斗的缘由,进一步讨论权利和法之间的关系,精辟且独到,让人读过之后启发颇大。耶林在书中开宗明义,他说:“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共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的来的。” 从这句话中我们可得出一个结论:法的本质在于斗争,法的出现来源于斗争。
对于人类来说,除了肉体的生存,精神的生存问题也是极其重要的,二者缺一不可。如果没有权利,人类将与牲畜无异,因此说主张权利是精神上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力是精神上的自杀。当然,一个人也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从法律本身的规定来说并无不可。因为权利只是一种选择的自由,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是为和平而放弃权利还是为权利而牺牲和平。但是,常言道:理不辩不清,法不辩不明。人类从蒙昧时代发展到现在,经历了各种新旧社会之间,同一社会不同阶级之间,甚至同一阶级不同个体之间的利益分争,法在此分争中历经洗礼,吸收新的养分,摒弃旧的恶的沉积,不断地增加着自己的分量,提高着自己的威严,因为法表示着公平正义,所以耶林说为法的诞生而做必要的斗争,不是灾祸,而是恩惠。
当今中国社会,我们应该为哪些人争斗哪些权利呢?那么先让我们了解一下著名香港艺人张国荣自杀事件。2003年的4月1日18时41分,绝望的张国荣从中环文华东方酒店16楼的窗口纵身一跃,无奈地结束了自己46岁的绽放生命。关于张国荣自杀当天的情况,不同媒体的不同报道有着不同的说法。香港知名艺人张国荣4月1日晚间跳楼自杀身亡。原因为何?一时间有诸多猜测。认为是因感情纠纷所苦而轻生者有之,疑其入戏太深难分真幻者有之,更有认为是撞邪所致。 我认为要想知道这个问题得由哥哥张国荣的遗书入手。哥哥留下的遗书只有寥寥五十余字:“Depression(沮丧、抑郁)。多谢各位朋友,多谢麦列菲菲教授。呢一年来很辛苦,不能再忍受,多谢唐先生,多谢家人,多谢肥姐。我一生没做坏事,为何这样?”下款署名:Leslie。 众所周知,张国荣先生是同性恋。而他遗书的最后一句话的内在含义是,外界给自己带来的压力吧。当然张国荣先生也同样患有抑郁症,这也是导致张国荣先生抑郁、沮丧的原因。
  一、为同性恋的权力斗争
作为一个人类,人类之情感可谓与生俱来。对亲人,对友人,对爱人,都有着最纯真之爱。对同性,我以前是认为没有“爱”的,但是,不能否认确实有一部分人类对异性没有好感,他们只对同性有好感。我们不论这种现象之怎么构成的,可能遗传、可能坏境。但是,确实有这种感情的存在。要不怎么会有一部《断背山》博得了奥斯卡的认可、博得了几亿人的眼泪。数百年来,同性恋从未得到过大多数人的认可,更不用说国家法律的认可了。而同性恋本身认为,同性恋本身就是人类感情的一种体现,从感情需要上来说,异性恋并不比同性恋具有优先的地位,至于繁衍后代的功能,这也不是异性恋应得到认可而同性恋不应得到认可的一个理由,况且现在越来越多的男女婚姻并不是为了生孩子,而是为了感情上有所依赖和寄托。从人权的角度而言,婚姻自主权和幸福追求权是基本人权,每个人都有崇尚情欲、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与权利。幸福追求的方式很多,法律也不应排斥同性恋者享有此种权利,正如耶林在其《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讲到,“只有斗争才是法的实践”,“斗争是法的生命”,“法必须通过斗争这一手段而获得自身之存在并得以主张”。
西方有谚语云:“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说的大意就是人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但是,你的权力再大也不能侵犯别人的合法权利。我认为,人类有同性恋的权力,这如上一段所论述,那是人的感情所在。而且同性恋也没有侵害别人的合法权利。然而,大多数人认为其伦理上不合适。进而对同性恋人大肆进行人身攻击。想一想,如果大众媒体对张国荣的同性恋大肆渲染,相信张国荣的压力定会大减,这对治疗他的抑郁症是很有好处的,也许会避免他走上这一步道路。试问:人家同性恋与你有什么关系?有人会说他是公众人物,即使他不是一个公众人物也会有相当一部分人歧视那些同性恋。中国法律也没有明显规定同性恋是不合法的。为什么会有人对其加以攻击呢?
我认为,这就需要我们这个国家出面来保护这些少数的弱者,应该有正规的立法:同性恋是合法的。有法律来保护这些人的利益,才是一个民主的国家应该做的事。到目前为止,世界有以下国家承认同性婚姻是合法的,它们是:挪威、比利时、荷兰、法国、德国、丹麦、芬兰、英国、瑞典、瑞士和克罗地亚。 当然根据中国当代国情,还不适合进行有关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的立法。因为,毕竟现在有很多人受传统封建思想还无法接受这件事情。但是我认为,中国法律对同性恋的关注不够,没有保护好同性恋人群的合法权益。法律总归是要维护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因此,国家就必须去制订维护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正当权益的法律。当然也包括这些经常遭侮辱、歧视的同性恋人群。虽然中国当代还没有这样的立法,但是我相信在经过几代人的斗争或许更长时间,中国一定会做出保护同性恋的立法,中国也一定会把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提上日程的。
  二、为安乐死的权力而斗争
根据张国荣先生的遗书,我们还可以感受得到,他已经患病严重,无法忍受疾病带来的痛苦。这样一个被疾病所折磨的人,能否选择死亡来结束自己的生命呢?这样就涉及另一个法理学问题,人们能否拥有安乐死的权利呢?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意为无痛苦的死或安详的死。《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就有人开始在法律上确认安乐死,为推动安乐死合法化而开展运动。2001后4月10日,荷兰上下两院以绝对优势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成为当今世界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安乐死法案的主要内容有:1、患者身患不治之症在考虑成熟后,可以在自愿的原则下提出以“安乐死”的方式终结自己的生命。2、当患者提出安乐死申请后,主治医生必须就患者的要求至少征询另一位同行意见,并同患者讨论除安乐死之外挽救其生命的其他方法,当一切努力均不可能时,方可为患者实施安乐死。3、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属于医学方法,由主治医生向患者发放药物由患者自己服食中止生命,或由主治医生使用药物帮助病人结束生命。荷兰安乐死法案,是世界上较早的且行之有效的安乐死成文立法之一。
生命的真正价值在于其本身有意义,应是一个安逸、舒适而又有所收益的状态,绝不是病痛无限期的纠缠与折磨。反而,这是对生命权不折不扣的亵渎与不尊重。但是,我国当今社会还没有进行有关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我认为,安乐死有其不可忽略的价值,安乐死应合法化。
生存是人的权利,同时我认为死亡也是人的权利。正如曾获奥斯卡最佳外语片的电影《深海长眠》说的一样:生存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从最基本的法律上来说,安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应受刑事处罚的刑事违法性。而且安乐死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甚至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首先,安乐死体现了对生命尊严的维护和对生命权的尊重。安乐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体现了人道主义的价值追求。生命权作为人的一种最基本权利,不仅包括维持生命存续,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还应包括生命自决权。 其次,安乐死有助于患者的痛苦和患者家属的负担。最后,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今天可供人类利用的资源正一天天减少,而为了维持人类社会的可待续发展。因此,应将有限的资源利用到有挽救价值的病人身上才合适且合理,对本应适用安乐死的病人却不惜一切代价去赌资源,这首先就违背了社会发展必须合理分配和合理使用的原则。
所以我认为,我国立法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但是,这也不是让人们无限制的安乐死。而是对安乐死的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制。一是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二是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三是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四是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五是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六是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当代中国也许有许多学者还不同意安乐死的合法化。但是我相信,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思想的进步,人们的争取安乐死合法化一定会实现的。
  [小结]:
立足于中国当代国情,进行司法创新改革是有一定的困难的。但是,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且在2009年12月26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明确提出公民应该具有隐私权。中国的这些立法实践也告诉了我们,我国人民也在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力,我国人民也拥有越来越多的权力。当然这些权力的产生过程也告诉我们,法的诞生于人的降生一样,一般都伴随剧烈的阵痛。虽然为权力而奋斗的路途是艰辛且漫长的,但一路的追求奋斗和所获得的历练,都会成为我们人生的一道光景。正如耶林在文章结尾所引用的一句诗一样:“人必须每天不停地开拓生活与自由,然后,才配有生活与自由的享受。”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享有更多的权利;只有这样,我国的法治才能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美]作者:耶林《为权力而争斗》,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著作,孟宪武:《人类死亡学论纲》,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著作,王晓慧:《论安乐死》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期刊,项益才:“论安乐死的法律规制法制与社会”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8期。
期刊,张晓华:“安乐死合法化的实现条件”载《中国卫生法制》,2007年第2期。
期刊,季建林、张凤铸:《张国荣•自杀•抑郁症》,《家庭医药》,2003年05期。
期刊,《北京晚报》,200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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