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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

202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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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抵 消 权
  抵销权原本规定在《合同法》之中。具体可以分为两类法定抵销和意定抵销。
  1.法定抵销:《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意定抵销:《合同法》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 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应遵守《合同法》中抵销权的一般规定,但是有其特殊规定。
  1.提出主体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原则上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债权人主张抵销,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②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③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2.可以进行抵销的债债权人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
  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②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3.不得抵销的债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情形一案例:海洋公司欠大海公司100万货款于2016年12月15日到期。2017年1月5日法院受理了大海公司的破产申请。2017年1月15日海洋公司通过债权转让获得了海水公司对大海公司的100万债权。海洋公司不能向大海公司的管理人主张抵销。
  【法理基础】防止债务人的债务人低价购买债权,使自己的债权得到足额清偿。“
  “情形二案例:大海公司欠海洋公司100万货款到期不能清偿,海洋公司多次催缴后大海公司仍然不能偿还。随后海洋公司购买大海公司100万的货物。海洋公司不能向大海公司的管理人主张抵销。
  【法理基础】防止债权人之间出现不公平清偿的情况,并防止当事人滥用抵销权来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情形三案例:海洋公司欠大海公司100万货款。到期后得知大海公司资不抵债后,【法理基础】债务人的债务人明知债务人已经丧失偿债能力,如果允许其在这种情况下对债务人取得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的债务,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就得到了足额清偿,但是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例外:上述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可以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赵海洋说】别除权人尽管是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但可以主张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
  4.抵销通知的生效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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