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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也要遵规守法,“任性”办学要不得

2023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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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两件事情引发了人们的热议,一是杭州某校为学生定制万元校服,并规定未能如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录取名额;二是河北某校学生住宿条件差,家长在微信群中抱怨学校,结果孩子被撵出学校而失学。两起事件起因不同,但学校的处理方法却是如出一辙,那就是在家长不服从或不满学校某些规定时开除学生。
究其根本,这两所学校都是民办学校,有很大的办学自主权,这或许就是他们敢拿学生“开刀”的原因所在。他们似乎有一套逻辑:此校是我开,此学是我办,一切我说了算。我说收多少钱,你就得交多少钱,办学条件再差,你都莫抱怨,你若看不惯,那就请走人。
显然,民办学校这种“我的学校我任性”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第一,民办学校也是学校,也应该要遵守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校舍、运动场、内部设施等标准办合格学校。像河北某校让30多名学生挤住在一间不达标的宿舍里,诚然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第二,即使是民办学校,也不能以任何理由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像河北这所民办学校,仅是因家长有负面言论就将学生开除,其做法不仅欠妥,更涉嫌违法。
第三,民办学校收费虽有一定自主权,但也不能乱收费,要按照国家《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做到收费有据,其收费项目、数额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即便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确实需要的、代收代管的费用,也应当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故而,杭州某校收取的“万元校服”费,显然不合理,其“不交费就别来上学”的做法更是有违相关规定。
近些年来,国家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专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民办普通中小学教育因此迅速发展,并有益补充了我国的基础教育,最终形成了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但在发展过程中,个别民办学校,法律意识单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是办学责任人的问题,也反映出相关部门在监管上的疏漏。
要想杜绝此类现象的再发生,让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地发展,我认为,地方政府、人社、教育、物价等相关部门应该联合发力,共同管理。
首先,要严把入口关,严格执行民办学校办学手续的审批流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联合成立民办学校办学审核小组,然后对民办学校进行全方位的实地考察,确保学校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其次,要加强过程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后续办学、收费、教育、教学等行为的监管,成立监管组织,制订监管办法,建立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比如,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的监管。
再次,要建立星级评估制度。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建立星级评价制度,如五星、四星等,定期对学校办学资质、条件、规模、办学行为、办学效果等方面进行审核评估,确定学校星级或星级升降,对达不到最低星级——也就是办学最基本条件的学校,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甚至关停。
的确,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相比,自主权更多,但也要建立在依法办学、条件达标、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底线基础之上。确保办学方向正确、办学行为规范、办学效果优质,让每一名学生都能接受优质教育,应该是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也只有这样,民办学校才能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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