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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写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2023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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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篇一: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
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02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李裘
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
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
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琳写
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琳一
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
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
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
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
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
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
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
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
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
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包括:
(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
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即
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
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双方的共
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
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并因此导致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
示;对李裘的单方表示,黄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
在显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断实施暴力,黄琳提出离婚,并非是一种优势。从李裘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证书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经验、
判断力或紧迫、草率问题,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于维持婚姻而写保证书,但黄琳并没有要求
李裘必须这样做。
篇二:关于承诺函(保证书)的效力问题
影响
单方承诺保证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两种:
第一, 是否具有订
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个合同的订
立,都要由双方当
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尽管单方承诺保证函系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诺保证
函中明确无误地表达了类似“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
接受,那么保证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具备。
第二, 第二,单方
承诺保证函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22条
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
成立。
案例一中,当事人
在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因此被法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
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诺的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
任,并签订保证合同”,因此,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提供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
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意味着该承诺书只是一份立约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
保证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该保证合同不成立。银行在接受客户为落实保证责任而提供的文
件和材料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根据《担保法》第13条和《担
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
合同”、“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保证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
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等。第二,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定内容。根据《担保法》
第15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
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
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当事
人单方出具的保证承诺函中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明确“本承诺函系依据《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22条出具,具有担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安慰函是近
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含的经常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发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
面陈述,表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或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等。安慰
函在国际经济法中也称“意愿书”,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
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有学者指出,意愿书虽然在
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形式之一,但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确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条款弹性过大而不会产生
实质性的权利义务。从我国法院判例实践来说,大部分法院的意见是倾向于认定安慰函不能
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银行在审核安慰函的法
律效力时的倾向意见和观点。
鉴于此,商业银行
在接受单方保证承诺函时,应注意该承诺函措辞不能含糊不清,而应明确表达担保的意思,
同时该承诺函应载明担保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内容要素。
案例启示
日常信贷业务中,银行常常会遇到一些大客户以公司内部制度或董事
长不在国内为由,拒绝按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或流程办理业务,如不愿意和银行签订保证合
同而只愿单方出具保证担保函等等。对于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我们应尽可能要求客户按照银
行的常规做法操作。另一方面也需要站在客户立场思考问题,如确系客户合理要求,应在做
到满足客户需要的同时,避免风险。
篇三:丈夫出轨后写的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丈夫
出轨后写的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一般来说,常见的男方出轨后写的保证书大概内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婚
姻第三者)来往,否则共同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
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
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丈夫所出具的
保证书的内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未违反强制法的规定,则属于该丈夫本人的真
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胁迫的情形,可以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且附条件生效。
篇四: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出轨
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要知道,为什么
520除以3除不尽?因为爱情的世界里容不下小三。如果老公婚后出轨,面对“除不尽的小
三”,你是一哭二闹三上吊,还是让他写份保证书?比如:保证今后不会再犯,否则净身出户
等。 那么,这样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三问保证书:
一问:有没有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
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
第46条规定,因重
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
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二问:哪些约定受
保护?
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
俗综合判断。
以下三种情形写的
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
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2、保证书有关抚养
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
3、保证书剥夺人身
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
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
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
效。
三问:“净身出户”
能否兑现?
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若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比如法院
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
无过错方所有;但如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
产份额。
面对另一半的出轨,
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保证书作为离婚案件中的常规证据,学会正确书写,使其有效,
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篇五:婚内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
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4-08-27
10:19: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夏小洁
【案情】
张某(女)与王某(男)于2008年3月结婚,2009年4月生下一男孩王某某,为照顾小孩
张某从单位辞职,张某担心自己辞职后以后生活没有保障,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证书,保
证书中写明若因男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则男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并且放弃小
孩的抚养权,王某考虑后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写下具有以上内容的保证书,2014年7月因为王
某外遇,张某要求离婚并按照保证书中的要求净身出户,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王某同意离婚,
但不承认保证书的效力,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保证书的效力予以认可。
【评析】
笔者认为,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则不具
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
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在上
述案件中,保证书是经过王某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
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
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但是,
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
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三、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这个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赞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种说法。婚姻关
系具有人身关系,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关系。放弃抚养权的
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
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笔者认为对孩子的抚养
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保证
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中对保证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定,
对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约定不予认定,不过该约定可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
考因素。
篇二: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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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婚姻中出现出轨情况时,一般都会采取写下“保证书”或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约束出轨
方的行为。但所谓的“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净身出户”的定义并不明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
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此约定为夫
妻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夫妻双方在签署“保证书”或协议时,应
当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保证书”或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
婚姻法规定“离婚 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若在双方签署的“保证书”或协议中剥夺了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则该条款不能受到法 律保
护。
1篇二: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02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
李裘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
常事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
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
琳一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
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
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
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
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
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
归属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
包括:(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
即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
律并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双方
的共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并因此导致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
思表示;对李裘的单方表示,黄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显失公平。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断实施暴力,黄琳提出离婚,并非是一种优势。从李
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证书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
经验、判断力或紧迫、草率问题,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于维持婚姻而写保证书,但黄琳并没
有要求李裘必须这样做。篇三:婚内保证书法律效力的浅析 婚内保证书法律效力的浅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夫妻一方,为了和好,自己主动
或者应无过错方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该保证书内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
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多少和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等问题。在
双方协议离婚未果,进行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往往以此为据,要求法院按照保证书上的内
容进行判决。因此,如何认定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对于公正处理离婚纠纷,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保证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对于离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和第三十二条分别就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作了专门规定。其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除了有离
婚的合意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离婚证,双方的夫妻关系才能正式解除。
因此,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保证书上的允诺,但之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
关办理离婚登记或登记离婚未果,而是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
十二条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
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虽然民法坚持意思自治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也允许夫妻双方对哺乳期后
的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协议解决,但是此时的“协议”由于已经进入到了诉讼程序,人民法
院应依职权对双方协议的结果进行审查。如果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协议的结果,不利于
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例如,1993年《最高院关于人
民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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