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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法律危险治理现状及对策钻研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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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1.1研究背景
医疗护理危险无处不在,已成为全球医疗护理界的共识。世界卫生组织(WHO )网站2007年的对于全球患者安全的十个事实中指出:某些国度每年的医疗事故额定住院、诉讼成本、医院取得性感染、残疾人医疗支出等成本高达60亿-290亿美元,开展中国度医源性感染的危险是发达国度的20倍[1]。
2000年,在报告中指出医疗差错每年最少导致98000名美国人死亡,位列美国人群死因顺位第八位,而其中50%以上的错误是可以预防的[2]。英国卫生部2000年报告估计,英国不良事件对住院病人造成的伤害达10%,相当于每年有850000件不良事件发生,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32亿英镑[3]。2004年加拿大不良事件研究显示每年约有9000-24000病人因医院的不良事件而死亡[4]。目前患者安全已成为加拿大医疗卫生保健系统的首要问题,3%-17%的医院报告曾经发生医疗不良事件[5]。因而风险管理的理论和实务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被引入国外医疗机构的临床风险管理之中,形成了破解医疗纠纷等风险,预防损失和确保患者就医安全的长效机制。我国随着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卫生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诸如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纠纷和医务人员自身的职业性人身危害等医疗不安全事件越来越被国内外同行所关注[6]。据卫生部统计,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已高达98. 47%;自2002年9月以来,每年医疗纠纷的增长率为22. 9%;而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以法律途径解决的仅占19. 8%;在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中,90%以上发生过不同程度的医闹围攻、打砸事件。
据全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完全统计,2002年,全国发生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事件5093件,打伤医务人员26人,医院财产损失6709万元;2004年,全国发生该类事件8093件,打伤医务人员3735人,医院财产损失12412万元;2006年1月至10月份,此类事件增加到9831件,打伤医务人员5519人,医院财产损失20467万元,医闹有逐年上升之势。从以上数据可见,医疗纠纷处理中,以法律途径解决的不到两成,而医闹现象已在全国蔓延开来,面对如此情况,探索如何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来预防和处理上述风险事件已迫在眉睫,对保障广大公众的正常就医,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良性发展至关重要。
医疗纠纷已经继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之后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热点问题,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如不能够及时的处理解决,就会演变成为医闹等危机风险事件。据浙江各市卫生局不完全统计,2008年全省发生医疗纠纷4993起,赔偿金额8254. 1万元,赔偿最低为50元,最高为58万元;据省医学会统计,2008年全省各市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667起,鉴定了 527起,属于事故的175起。
省级医院共有47起重大医疗纠纷,愿意协商的有15起,进入诉讼程序的20起,12起患者及其家属不协商、不鉴定、不起诉。上述纠纷中,患者及其家属共提出要求赔偿2715余万元,不包括要求退还已经产生的医药费。浙江共有8个地级市建立和开展第三方调解化解医疗纠纷;27个县、市(县级市)在辖区内开展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在针对医疗纠纷等护理法律风险事件的预防、处理、控制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浙江宁波2007年11月20曰,最先以市长令形式颁布《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并辅以相关配套文件,形成了较完整的医疗纠纷处置政策体系,促使2009年834起纠纷,经宁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终结,将患方共索赔的12323. 25万元最终协议赔付金额2588. 33万元,较2007年同期下降约40%;公安机关介入起数和拘留人数比2007年同期分别下降76%和96%;医务人员被打人数和医疗机构被砸起数比2007年同期分别下降38%和33%。从2002年9月1曰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到《护士条例》、《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的相继出台与实施,对医疗纠纷等风险事件的预防与处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建立完善的护理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我国医疗风险管理尚处于初级阶段,而就护理法律风险管理而言,与国外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目前国内针对护理风险管理的研究主要是针对护理风险的成因分析、风险管理的措施效果和体会M01,或是针对护理风险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研究[11],针对护理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研究较少。因此,调查医院护理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主要影响因素及存在的不足,可为今后政府修订、完善相关政策提供一定依据,切实维护广大患者就医安全,保障医院正常秩序,有效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并可加强对医疗护理质量的监控,减轻政府部门的信访压力,最终促进我国护理事业的健康良好发展。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本研究通过初步了解护理管理者、护理人员和患者对医院护理风险及风险管理等的认知现状,描述目前医院护理风险管理方面,在组织机构及职能,制度建设及效果,风险的预防,控制和处理的情况,分析影响护患关系和护理风险事件发生的主要因素,为医院建立完善护理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提供一定参考依据。可借助国内公立医院广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平台,推进护理风险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系统化、模式化,更好的协调保障医院、患者、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为今后政府修订完善护理相关立法政策提供一定依据,切实维护广大患者就医安全,保障医院正常秩序,并最终促进我国护理事业的健康良好发展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3概念界定
1.3.1护理法律风险
由于护士和患者接触的时间长,护士对死亡和伤害承担责任的数量比任何其他专业都高[12]。护理工作中由于其很多的操作属于侵入性的操作,因而护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护理风险一般是指医院内患者在护理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件,既可以是对患者的伤害,也可以是医疗行为为此付出的赔偿代价,甚至是损失医院声誉和市场份额就医疗行为为此付出的赔偿代价来说,最终都要以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为依据,由相关责任人甚至医院来承担最终法律后果,而法律后果涵盖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故而护理法律风险概念界定为护理人员为患者实施的护理行为中所有涉及法律层面的风险,具体指由于医院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医院护理人员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而致其自身或医院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包括[15]医疗事故、护理不良事件、护理纠纷、医闹等。
1.3. 2护理法律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各单位通过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分析风险,从而有效控制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处置风险,评价处置效果,反馈调整处置方案,以最低成本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护理法律风险管理是指护理部门对现有和潜在的护理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处理和评价,有组织、系统地消除或减少护理法律风险事件的发生对患者的损害,以及由相关责任人甚至医院来承担最终法律后果,以最低成本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规范从组织机构及职能,制度完善及效果,到风险的预防,控制,处理的方法,程序和制度性措施。
2文献回顾
2.1护理法律风险的范畴及分类
2.1.1护理纠纷护理纠纷属于医疗纠纷是指护患双方当事人因诊疗护理行为结果引发争议,患方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须经双方协商、行政调解或法律诉讼等途径来解决。护理纠纷可发生于患者从入院到出院后的整个过程之中。
2.1.2医疗事故医疗事故_,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共分为一级甲等至四级医疗事故共十二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分为一般、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三级。《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原则为医疗损害过错责任,即患者在诊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下述情况即认定医方存在过错并承担责任:(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4)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6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7)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对医护人员由于自身过错侵害患者权益,所需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的范围进行清晰界定,对于医疗损害的认定不再仅局限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的条款,而是只要医务人员因上述过错,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医疗损害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随之升高,因此医护人员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服务的同时一定要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以降低相应的法律风险。
2.1.3护理不良事件"未遂事件”
(Near miss )是“潜在不良事件”(Potentialadverse events )的同义词,意指事故得以饶幸避免,这个概念来自20世纪40年代一位工厂事故的研究专家,他的研究结论表明,在每一个重大事故之前,总会有300个(次)左右的偶然因素使这个重大事故没有发生[23],而这300个(次)左右的偶然因素为我们提供了风险防御改进的线索,并在发现法律风险隐患和保障患者安全方面有重要作用。目前加拿大已改变过去对护理差错或事故的叫法,而称之为“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目的是为了减少护理人员及患者对这类称谓的心理压力;不良事件是与卫生机构的管理有关而与疾病过程无关的伤害事件,尤其与为病人提供的护理和服务有直接关系;护理不良事件是指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在计划中的、未预计到的或通常不希望发生的事件,包括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死亡、坠床、跌倒、用药错误、走失、误吸或窒息、烫伤及其他与患者安全相关的、非正常的护理意外事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医事管理局《不良事件管理办法》中制定了不良事件分级标准,具体内容如下级:事件在执行前被阻止;I级:事件发生并已执行,但未造成伤害;II级:轻微伤害,生命体征无改变,需进行临床观察和轻微处理;III级:中度伤害,部分生命体征有改变,需进一步临床观察和简单处理;重度伤害,生命体征明显改变,需提升护理级别及紧急处理;V级:永久性功能丧失;VI级:死亡。根据上述分级标准可看出0级和I级事件均未造成患者损害,故而其属于未遂事件,而从II级到VI级事件均造成患者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害,由此也会导致相应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而其中又以V级、VI级事件的法律风险最大,参照上述标准,通过对临床发生的护理法律风险事件的具体分级和分析,可为如何消除或减少此类事件,有针对性的进行流程再造或完善提供数据支撑。
目录
2文献回顾...................5
2. 1护理法律风险的范畴及分类................ 5
2. 2风险管理理论的起源...................... 7
2. 3护理风险管理组织机.................. 7
2..4护理风险管理程序............... 9
3方法 12
3.1研究方法 12
..............
3.3研究工具................... 13
3.4资料的收集及分析......................... 15
3.5质量控制.................... 16
4结果与分析....................... 17
4.1研究对象的基本信息....................... 17
4.2国内58家医院护理凤险管.......................20
4.3宁波某三甲医院护理风险.....................27
5结论与对策.................... 42
5.1对策 ......................44
5.23研究的局限....................... 46
结论
护理法律危险治理现状及对策钻研,本研究通过问卷调查国内16个省市,58家医院符合标准的108名护理管理者和宁波某三级甲等医院符合标准的11名护理管理者,128名护理人员和147名患者,初步了解其对医院护理风险和风险管理等的认知现状,描述目前医院护理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能,制度建设及效果,风险的预防,控制和处理的情况,分析影响护患关系和护理风险事件发生的主要因素,得出下述结论:
(1)58家医院调查显示,护理管理者对护理风险和风险管理相关内容的认知呈中等偏上水平,其对护理风险和风险管理相关教育培训重要程度的认知最高,对护理风险管理相关内容的认知水平从高到低依次为护理风险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程度、护理规范流程和应急预案的熟悉程度、所在部门护理风险大小程度、护理风险管理的了解程度,最低的是护理风险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宁波某三级甲等医院调查显示护理人员对护理风险和风险管理相关内容的认知大部分呈中等偏上水平,对护理工作满意度的认知呈中等偏下水平,影响其满意度排序在前三位的是工作量太大,压力太大,待遇不合理;年龄大于35-45岁的护理人员,对护理风险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高于年龄在35岁以下的护理人员;女性护理人员对所在部门护理风险大小的认知高于男性护理人员;学历在本科及以上的护理人员,在护患沟通效果方面好于学历在大专及以下的护理人员;手术室的护理人员,对工作满意度高于其它科室的护理人员;月收入在4001-6000元的护理人员,认为病房较忙碌,高于收入在4000元及以下的护理人员;工作年限大于2-5年的护理人员,对护理风险相关法律法规了解高于其它年限的护理人员。患者对医疗护理水平和治疗护理效果认知呈中等稍偏上水平,对到医院看病所面临的护理风险认知较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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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何文炯.风险管理[M].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24-29.
[10]刘新立.风险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07-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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