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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分析之离婚财产股权分割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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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买股票婚后增值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有不同
案件1 大刚在本市某家私企工作,在2003年时他就拿出自己的8万元积蓄购入股票,并在当年与女友娜娜结婚。
婚后,股票一直由大刚单独操作买卖,近期已增值至20万元。前不久,大刚与娜娜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急剧恶化。娜娜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大刚坚决反对,他认为股票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共同的离婚财产分割。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案件2 小莉在结婚之前,也曾有一个股票账户,她把婚前的一部分存款放在里面,一共是15万元。婚后,小莉将这个账户交给丈夫操作。如今,这个股票账户涨到60万元。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就股票增值部分的归属发生分歧。
上述两案件情节相似,结果却迥然不同。法院认定:大刚的股票与增值均为婚前个人财产,小莉的股票增值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收益应当归入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但由于该司法解释对“投资取得利益”并无明确界定,实践中可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如果财产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而增值,如房产、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那么这部分增值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属于个人所有财产。就股票而言,其中存在技术操作等问题,如果是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入股,婚后自行操作股票使股票增值,那么股票及其增值部分都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案件1。如果是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入股,婚后由另一方进行操作使股票增值,那么原股票价值属于婚前财产,而增值部分因为凝结了夫妻的共同劳动,就应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了。比如案件2。
离婚后股票账户未过户起纠纷股票有涨有跌在谁名下应归谁
案件3 建国和小玲在2001年已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将小玲名下的3000股股票归建国所有。由于当时中国股市正值低潮,3000股票值不了太多的钱,建国也就一直使用小玲名下的账户,没有过户到自己名下。2001年7月28日,建国又入资11000元买了1000该股股票。2006年以来,股市全面飘红,建国的3000股通过分红送股,增至6084股。
但在2007年4月30日建国查询账户时,发现小玲已将其名下股票中的3000股卖掉,股票价值52000元。建国将前妻小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玲立即归还由她卖出的价值52000元的3000股股票,并把在被告小玲名下的3084股股票,转归建国自己名下所有。经过法官的调解,小玲将股票与钱都物归原主建国。
律师分析
股票所代表的财产有其特性:一是股票的价值不是确定的,随股市的涨落而涨落。因此,在作为财产分割时,夫妻双方共担共同财产的风险应是均等的。股票有票面值、发行价、购买价和分割时的股市价;进行股票分割,可参考分割时的股市价,并结合该种股票在一个合理期间内的股价涨落幅度,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一个股价,按此计算所持该种股票的全部价值量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二是股票只有在股市上进行交易时,才能在不同所有权主体之间进行让渡,要在股市交易中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实现让渡。因而在处理上,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持有的股票,宜采取归此方所有,而由此方按折价的价值量,给付对方分割的一部分。
离婚案件90%有财产纠纷法官建议可进行财产约定据统计,在房山区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财产纠纷的案件占到90%。法官建议: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的财产,如果双方能够进行约定,可以减少甚至避免以后产生财产纠纷。
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财产性质并不因双方结婚而发生变化。结婚前,男女双方可以去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当然,财产是否公证纯属自愿。
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但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婚后双方对财产共同使用、消耗、经营,使个人财产很难与共有财产进行区分和认定,已婚夫妻要想办理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同意和支持。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重新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当事人若提出存在诸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则必须举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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