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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材料证据种类包括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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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听材料证据种类包括


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
1.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
2.听觉资料,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
3.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二、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别是什么


提醒您,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别:
1.在合法性审查方面,二者都应证明其来源是否合法,是否能提供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的形成时间、地点、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的说明。出示的该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是否为原件,如不是原件,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出示件的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是否有制作人和原件持有人的签名及盖章。出示件的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
2.在真实性审查方面,要审查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该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是否能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如对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有疑问,不能直接进行判断的,应当进行鉴定。


三、视听资料证据的特点


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有警备戒心时,此类证据基本不能获得。
3.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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