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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2年,女子被家暴16次,甚至怀孕期间也未幸免!

2024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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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案件经过”
谢女士与丈夫贺某阳相识于2020年,两人于2021年5月结婚。谢女士称,结婚两年内,她被贺某阳家暴多达16次,甚至在怀孕期间也被家暴,身体多次不同程度受伤。
期间,她多次就医、报警,向各部门寻求过帮助,警方曾两次对贺某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但贺某阳拒不改正。
谢女士最后一次被家暴是在2023年4月24日,也是她受伤最严重的一次。谢女士回忆,当天下午,她正在准备离婚诉讼文件和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文件,晚上,贺某阳骗至一家酒店。
23时左右,贺某阳对其实施了暴力行为。次日8时许,谢女士趁贺某阳不备打开房门呼救,被其发现后,又被强行拉拽回房间……后来,一名酒店装修工人发现端倪,于是通知了前台工作人员报警。

住院治疗|谢女士供图。
2023年4月29日,贺某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该案检察院以贺某阳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期间,贺某阳要求对谢女士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我们不同意重新鉴定,但我们提出补充鉴定,因为之前我的鉴定是轻伤二级可恢复。同时,我们也向法院申请提级审理,由成都中院审理。我看不出他的愧疚,只希望法院可以重判。”谢女士说。
事后,经二次鉴定,谢女士被殴打致全身多发损伤,其中重伤二级四处、轻伤二级五处、轻微伤一处
鉴定结果显示,她腹部伤害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十二指肠挫伤伴破裂、左肝广泛挫裂伤伴出血、腹部损伤致弥漫性腹膜炎、腹腔大量积血等)。此外,还伴有左侧气胸损伤、左侧肋骨骨折、头部撞伤、头部撞伤、左肾挫伤等轻伤二级。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谢女士表示,她对这次伤情鉴定结果是满意的,比上一次细致很多。
目前,贺某被羁押在看守所。
值得思考的是,本案中,检察院以贺某阳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两项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而在已经进行的一次庭前会议中,贺某阳表示,“他认可故意伤害罪,但不认可虐待罪。”
究竟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什么是“虐待罪”?
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贺某阳的行为是否构成“虐待罪”?


part2“法律分析”
一、何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何为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1:观方面(可以简单理解为行为人的心理)。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有意识地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伤害和死亡;而虐待罪的行为人只是意图使被害人产生肉体上的摧残与精神上的折磨,并不打算对其直接造成伤害或死亡。
区别2:行为对象(即受害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行为人的伤害对象可以是任意人;而虐待罪的虐待对象则需要与行为人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收养关系。
区别3:时间和次数。虐待罪通常表现为一种长期的或连续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不存在连续性和长期性,往往是一次行为。
区别4:引起死亡或重伤的原因。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往往是由于长期打骂、摧残导致的结果,并非一朝一夕造成,而是日积月累的结果,换句话说,是被长期虐待的结果。而故意伤害造成的危害结果,无论多么严重,往往都是一次行为造成的。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在情节恶劣的经常性虐待中,其中一次产生了伤害的故意,并实施伤害行为的,同时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践中予以数罪并罚。
来看看本案的情况↓
就本案而言,谢女士和贺某阳系夫妻关系,谢女士在结婚两年内被贺某阳家暴多达16次,甚至在怀孕期间也遭到殴打,可见,谢女士受到的肉体摧残与精神折磨具有持续性、长期性,其丈夫贺某阳的行为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而在2023年4月24日晚,贺某阳在酒店对谢女士拳打脚踢,对其胸、腹等多部位进行多次进行殴打和踢踹,应认为其在心理上是故意非法损害谢女士的身体健康。而根据本案鉴定结果,此次暴力行为导致谢女士重伤二级四处、轻伤二级五处、轻微伤一处,更是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结果要求。(而且,据悉,这次暴力行为导致谢女士需要终身配带粪袋。),据此,贺某阳的行为已然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同时按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处罚。
综上,应当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对贺某阳进行数罪并罚。
part3“社会启示”
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一“家”之内,却不是 “家务事”。它不仅侵害受害人个人合法权益、影响整个家庭和谐,还会对社会安全稳定、树立文明新风产生重大影响,必须坚决予以否定和制止。
首先,我们应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对施暴人或者潜在施暴人形成法律震慑。在受到家庭暴力时,应当同时积极号召每一位受害者站出来,积极采取反抗措施,对此种行为做斗争,而不是对此行为一味地妥协和忍让。
其次,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人的身体、心理产生直接伤害,这也在提醒我们,在受到家庭暴力时应当注意留存照片和录音录像等直接证据,第一时间报警,在实践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相关直接证据将作为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依据。
最后,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对于因身体、现实情况等各种原因确实有不便的受害者,应当积极作为,在收到申请后主动向有关部门调取报警记录等材料,以此使受害人免受奔波之苦。
家和万事兴。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的态度。希望我们每个人通过学习相关知识,能够不断提高反家暴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做新时代文明新风尚的建设者、维护者、笃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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