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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起“玩心”!12岁中学生搞“抽凳子”恶作剧,不料致同学重伤!法官怎么判?

2024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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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件回顾
思思和小杰就读于广州市某中学初一年级,二人是同班同学,一天中午午休时,思思从座位起身与前座同学交流,小杰路过思思座位时,突起“玩心”,便偷偷将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思思坐下时不慎坐空并摔倒,后脑碰到凳子后躺地不起。
事故发生后,摔倒的思思第一时间被同学和值班巡逻的老师送去了学校医务室并通知了家长。摔倒后的思思出现了呕吐,脖子疼等症状,思思家长赶到学校后,带思思去了校外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只是表面的挫伤。
之后的几天里,思思尝试着去学校上课,但是感觉自己身体很不舒服,最明显的反应就是眼睛痛,盯着黑板会流泪,并且连着后脑发痛。不久后思思再次被送往了医院,这次的检查结果显示,事故造成思思视神经挫伤,视力急剧下降,最初下降到0.04。后面有所恢复,但是无法完全恢复。同时伴有头痛,眼睛痛,手痛的症状,写字都写不了,导致思思休学一年,第二年重新读初一。
小杰的父母一开始很配合垫付思思的医疗费,但不久后双方就出现了矛盾。小杰的父母认为思思眼睛痛、视力下降与小杰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后续医疗责任。思思的父母以思思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至此,本案延伸出至少三个法律问题:
1.涉案学生的行为违反了哪条法律规定?
2.涉案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涉案学生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看以下分析
02|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1165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第1188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具体的法律分析如下:
1、思思后期出现视力下降、视物模糊等症状与小杰拉椅子的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通过诊断证明书等证据可以看出,思思的治疗过程均是围绕其受伤导致的相应症状,其治疗未超越该范围。相关鉴定也未排除和否定思思的损害后果跟小杰的侵权行为有必然联系。医嘱病历可证明思思的损害是因小杰的侵权行为所造成。因此,思思出现疼痛、视力下降、视物模糊等症状与小杰拉椅子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2涉案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上学期间在校园内加害他人和受到伤害,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学校已经提供了新生班主任工作内容的表格、学生规则以及学校张贴的中学生守则等,这些材料均能说明学校已经进到了相应的安全教育。本案事发时为午休时间,在该事件出现之后班主任立刻通知了双方的家长,并且及时把思思送去医院就医,这些也能说明学校尽到了其管理和教育的职责。
综上所述,因学校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故而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源自央视网【法治在线】截图。
3涉案学生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受到的侵害是其他在校未成年人造成时,监护责任不能免除,监护人依法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小杰做出侵权行为时已12周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当其拉开思思椅子时,明知该行为会给他人的身体健康带来伤害,却仍然为之,存在过错。小杰该行为最终导致思思摔倒受伤并产生经济损失,故思思因小杰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应由小杰承担。因小杰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小杰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小杰父母向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二审法院也维持了这一判决。
03|社会启示
家长:家长应该履行监护职责,一方面要教育孩子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也要告知孩子,不要在学校进行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相关恶作剧行为。如果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最后也因此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则其应当承担监护不周的责任。
学校:有不少家长认为,只要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人身意外伤害,那么学校就应该承担责任,其实这一观念是不准确的。如果相关教育机构在法律范围内履行了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就不能认定其存在过错,也就不应让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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