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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分层视角下的法律援助地方立法改革研究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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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分层与弱势群体是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本身无法解决贫富分化和资源分配不公问题。法律援助对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矛盾,公平分配法律资源,实现诉讼权利平等具有重要意义。以社会分层和弱势群体为理论依据,考察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地方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有助于制定符合社会发展实际的地方性法律援助条例。
  [关键词]社会分层;弱势群体;法律援助
  [作者简介]陈文琼,广西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广西
  南宁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0)10-0093-0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向纵深推进,社会阶层结构也发生了明显分化,马克思根据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划分的二元阶级斗争理论和社会分层模式被打破,社会的异质化程度提高,随着不同利益群体对利益分配的不断分化组合,社会分层就产生了。社会分层并不意味着社会有限资源的平均合理分配,而是市场经济规律调控下有价值的社会资源在社会成员中不平等分配的集中体现,其中伴随的是社会冲突的产生和弱势群体的出现,它是社会人际间高度互动的结果,不可能自发达到有序和合理,必须依靠社会控制策略实现制度层面的相对平等和谐。与此相适应,关于社会分层与弱势群体的研究成为社会学、法学等相关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相关研究大多以社会分层和弱势群体理论为基础寻求对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制度策略。本文以社会分层和弱势群体为理论基础,以法律援助制度为研究对象,立足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地方立法实际,探讨法律援助制度如何成为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性保障;法律援助地方立法又是如何适应社会分层和弱势群体的发展要求进行推进式立法改革以实现司法正义的。
  
  一、社会分层与弱势群体
  
  社会学借用“分层”概念来说明社会的纵向结构关系,社会分层是作为社会横向结构关系的社会分工伴随经济发展导致社会成员获取社会资源的机会和能力不同形成不同等级或层次的过程,它作为一种客观过程或现象,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社会分层结构状态不是固定不变的,不同社会和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社会分层的结构状态也不同。以农业经济或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社会建构的是封闭式分层结构,同一阶层、同一行业、同一单位的人居住在一起,个人阶层地位具有较强的凝固性,社会呈现封闭性结构状态,社会关系简单,二元对立的阶层分布明显,各个社会阶层的成员及其后代子孙都固定在特定的等级上,下落或提升的可能性极小,社会制度空间只有在革命的基础上才有被打破的可能,弱势群体的权利诉求缺乏流动的制度重构空间。我国富有平均主义的历史文化传统,儒家思想的核心即是“不患寡而患不均”,社会在维护君主专制的基础上追求“等贵贱、均富贵”的平均主义社会理想。特别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剥削、消灭贫富差距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目标,而且在建国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在社会权力高度一元化的“强国家、弱社会”模式中有计划地实施了消灭贫富差距的行政支配性管理行为,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贫富差距不大、社会流动性小、人们社会地位与身份基本固定不变的社会格局。与此同时,以工业经济或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建构的是开放式分层结构,传统阶层、行业、单位结构被打破,个人阶层地位具有较高程度的流动性,社会阶层结构具有较高程度的开放性,“不同阶级、阶层之间的社会流动呈现频繁活跃趋势,这使得阶级、阶层之间的界线差别变得模糊不清”。社会必须提供流动的制度空间以满足弱势群体通过合法的有效途径实现利益诉求。那么,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开放式社会分层模式将会产生何种社会群体分化效应?从实践过程来看,当代社会变迁是以经济动力为起点,其中利益分配方式改变了原有利益层结构,打破了固定的利益分配模式和分配量的阶层归属性,各个利益群体在利益大竟逐中重组利益格局,同时由于利益的相对稀缺和利益主体的差别决定了利益分配的差异性,从而形成社会上高低有序的利益地位。1978年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和有限的市场经济政策,社会经济格局和政治法律制度发生显著变化。经济上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非国有经济飞速发展,私有财产得到合法性承认和保护,原有的由农民阶层、工人阶层、知识分子阶层构成的“三级式”阶层体系被打破,各阶层因经济结构的多元化而逐渐产生出一些“边缘化”群体和“异质化”群体;政治法律上,实行“依法治国”的政治理念,以法律制度保障和完善“多级式”阶层的利益。然而,市场经济必然产生贫富分化和社会弱势群体,因为市场经济的利润最大化追求无法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必定在资源的不平等分配中产生社会分层,即“指由特定的资源配置方式所形成的有价值的社会资源在社会成员中的不平等分配,这种不平等分配必然会引起在财富、权力、声望、教育等占有上处于不同等级的社会成员的各种不同反应,从而对既有的社会分层体系及维护这种分层体系的既有社会秩序产生压迫性的反作用”。于是,市场经济的不平等分配结果表现在群体分化上即产生社会弱势群体。
  社会弱势群体是一切社会无法避免的现象,市场经济状态下的开放式社会分层结构由于开放式无序性因素的增长,形成了社会弱势群体弱势化和不平等现象加重的现象。国内学界在弱势群体的构成分类上有多种不同观点,大多从生理特征和职业身份、经济贫困和权利贫困角度来界定弱势群体,本文以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各个要素来界定弱势群体的概念范畴。弱势群体是指因自然因素、生理因素或社会因素影响,其生存状态、生存质量、经济能力低于所在社会普通民众的最低生存标准,基本权利无法得到社会制度有效保障,容易被体制边缘化和受到伤害的社会成员构成。弱势群体虽然因其生理、经济、权利等方面的弱势而处于利益地位的最底层,然而,任何群体对利益追逐的趋同性都要求建构正义的社会制度,这种制度既能给予属于同一基本范畴的人同样的待遇,同样还要求给予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群体以特殊的待遇,以此对开放式市场经济带来的贫富差距的程度和幅度进行有效控制,对弱势群体进行制度层面上的保护救济,以保证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构成部分,可以成为社会控制的有效方式之一,然而,其控制方式又是如何建构倾斜式法律援助制度来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呢?
  
  二、法律援助制度: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性保障
  
  法律援助制度就是国家通过减免诉讼费用等措施提供法律帮助,使作为弱势群体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际保障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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