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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稳定的分层法律调控研究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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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稳定意指劳动关系在内外各种因素影响下形成的均衡有序之态。劳动关系可分为整体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和个别劳动关系。对每一层次劳动关系实施不同的法律调控,可以达到本质要求不同和表现形式各异的劳动关系稳定状态。在整体劳动关系方面,以促进劳动力市场供需均衡、合理配置双方利益为调控重点。在集体劳动关系方面,以规范集体谈判为调控重点。在个别劳动关系方面,以对劳动关系稳定拥有决定权的主体进行引导和限制为调控重点。
  [关键词]劳动关系;法律调控;社会经济转型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0)08-0177-05
  刘焱白(1973—),男,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广东广州510320)
  
  劳动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一种社会关系,是现代社会关系的基础和核心。[1](P51)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否一直都是整个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期,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调配性劳动关系已然废除,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契约化劳动关系虽未完全建立,但已占据主导地位。在契约化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契约自主建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也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随着劳动关系日渐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的态势,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诉求日益独立化和多元化,我国劳动关系愈加朝着不和谐稳定的方向发展。突出表现在:劳动者的失业或隐性失业现象增多,就业压力加大,使稳定的劳动关系难以维持;劳动关系短期化现象日益严重,劳动者的流动频率加快;用人单位随意侵害劳动者权益,导致劳资争议不断,劳动纠纷呈现迅速爆发态势,集体劳动纠纷尤为突出,涉及劳动者人数剧增,处理难度不断加大,出现了集体上访、围堵政府、阻碍交通、罢工、静坐等恶性劳动纠纷事件。这种不稳定的劳动关系会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带来较大负面影响,也会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冲击。
  有鉴于此,对劳动关系稳定的研究意义深远,其中重点在于研究劳动关系稳定的实现机制。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外部制约机制与内部协调机制一直都是实现劳动关系稳定的两个重要方面。其中,内部协调机制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其组织的协商对话为主,反映了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主体的意思自治;外部制约机制以劳动关系周围其他具有影响力因素的作用为主,反映了外部力量对劳动关系内部力量的干预和制衡,以国家调控为其典型。本文尝试探讨劳动关系稳定中的外在法律调控。
  
  一、劳动关系稳定分层法律调控的理论辨析
  
  (一)劳动关系稳定的界定
  对于何为劳动关系稳定,学界并无统一界定。依据系统辩证学的观点,劳动关系作为一个系统,其稳定也是一种系统平衡,它是系统内各要素之间以及系统与周围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一种运动状态,是系统在各种干扰下,仍保持协调、平衡、有序的运动状态。因而无论什么状态下的劳动关系稳定,都是在劳动关系内外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内外多种力量相互对抗并最终达至平衡的某种结果。劳动关系中多种力量相互抗衡本身就会维持一种稳定状态,失去这一平衡,劳动关系即失去稳定。劳动关系稳定是不断变化过程中的稳定,因为各种力量本身并不维持永恒不变的强度,力量的强弱大小总是受各种因素的作用而变化,劳动关系也就在各种力量此消彼长的变化中,适时地调整直至达到新的平衡。[2](P56)因此,劳动关系稳定可界定为,在系统内外各种因素影响下,劳动关系形成均衡有序之态。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关系稳定不仅指个别劳动关系的稳定,其涵盖的意义已超出了个别劳动关系稳定。劳动关系内外各种因素都对劳动关系稳定产生影响,例如,劳动者个人的职业不稳定、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冲突加剧并显性化、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利益配置极其不平衡、集体劳动关系不能有效运行、受整个经济发展影响而致社会就业机会萎缩等,都可能对劳动关系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可以说,劳动关系稳定是劳动关系内部与外部各种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劳动关系的分层
  根据系统辩证学原理,任何事物皆自成系统,系统内各组成部分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生于系统中,部分影响整体,整体制约部分,而且,系统又与外部其他系统相互作用、相互影响。[2](P56)劳动关系作为社会中最基本也是最复杂的社会关系,也自成系统,其内部也由一些层次或环节构成。劳动关系内部层次之间的相互作用影响着整个劳动关系,整个劳动关系的发展又制约着内部各层次劳动关系的发展;而作为整体的劳动关系,又在更大的社会系统中存在,受外界各系统多种因素的影响或制约,并反作用于外界系统。
  然而,对劳动关系内部结构该如何划分,学界尚存争议。现今学界一般有三种划分法,即狭义说、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说认为,劳动关系仅为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中义说认为,劳动关系不仅包含狭义所指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者团体与劳动力使用者及其团体的关系;广义说认为,劳动关系不仅包含前两说所指的关系,亦包含社会劳动关系(或称产业关系),即除了劳动者及其团体与劳动力使用者及其团体作为劳动关系主体存在以外,政府也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而存在。[3] [4](P128-129)
  笔者认为,上述几说皆有不合理之处。前两说所界定的范围过窄。这是因为,虽然劳动关系内部作两层划分(即个别劳动关系与集体劳动关系)已为众多学者所认同[1](P1-3) [5](P1-8) [6](P1-3),但根据系统辩证学的基本理论,毫无疑问,劳动关系还有整体与部分之区分。具体来看,由宏观到中观再到微观,人们对劳动关系的理解确实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对宏观层面劳动关系的理解,不仅在于研究劳动关系作为整体与内部各层面劳动关系的相互作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研究劳动关系作为整体与外界各种影响因素的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对中观层面劳动关系的理解,主要在于研究劳动者团体与劳动力使用者及其团体的关系;对微观层面劳动关系的理解,主要在于研究个别劳动者与单个劳动力使用者的关系。因此,除了个别劳动关系与集体劳动关系,还应当存在宏观层面上的整体劳动关系。实际上,前两者与后者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前者寓于后者之中,前者影响后者,后者制约前者。当然,这种三分法并不具有绝对意义,三个层面的劳动关系是有机组合在一起的。虽然如此,对劳动关系的结构分层不仅在学术研究上是可以成立的,而且,这种划分使劳动立法的制定和实施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在实践中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三)劳动关系稳定的分层法律调控
  劳动关系稳定的实现在于各种内外因素或力量的相互制约、相互协调或某种权威力量的控制。控制是指权威力量对客观事物的运动过程以及结果进行调节、引导和管理的行为。控制与失控相对。当事物自身控制机能紊乱或外力作用发生改变,维持物质基态稳定的控制力小于改变物质基态的外力时,事物的稳定状态就不可能存在,事物将发生质变。劳动关系的稳定运行需要内部和外部各种力量的制约或控制,通过人们的自觉干预、控制和调节而达到劳动关系的动态平衡,包括运用有效手段,纠正失调、消除障碍,使矛盾和冲突在秩序(即理性)的范围内得到调控。例如,关乎个别劳动关系稳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解除都受到劳动关系内部、外部各种机制的制约或控制。协调意为协作、调解,指通过某种方法来组织和调控系统,寻求解决矛盾或冲突的方案,使系统从无序转换到有序,达到协同或和谐的状态。当然,协调除了作为一种调节手段,表明一种管理和控制的职能之外,有时也描述一种状态,表明系统内各因素之间、系统各功能之间、结构或目标之间的融合关系。相对于控制,协调更侧重于劳动关系结构体本身的自我调节,劳动关系主体间的自主协商或劳动力市场的自我调节等都可以有效稳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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