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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域名抢注引发的法律问题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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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互联网络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域名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大,而伴随的域名抢注问题也愈演愈烈。如何从法律上认定域名抢注这一新生事物,依法协调与保护域名抢注纠纷中当事人的利益,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域名的不同含义入手,对域名侵权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域名 域名抢注 恶意抢注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61-02
  
  一、域名的含义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国内外有关域名的纠纷层出不穷。所谓域名,又叫网络域名称,其英文是DomainName,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系统。每一域名都有一个IP地址与之对应。由于IP地址是一串数字如:206.44.35.7,这样一串数字非常难记,为了便于利用互联网与其他用户交流,于是就为网络上的计算机取了名字,然后通过域名服务器(DNS)将域名转换成IP地址,从而记住域名便可。比如“yahoo.com”就是雅虎中国的IP地址。通俗地讲,域名就是网络中每台计算机所专有的、起区别作用的名字。
  用户都想使用一个比较简明易记并且能给人深刻印象的域名,而商家更是喜欢拥有一个与自己公司、企业或组织的厂名、商号、商标或其他明显特点相联系的域名,因为如果商家所使用的域名与所使用的商标一致,客户就可十分容易的找到域名所有者及商标权人。所以据统计在当前已经注册的域名中,多数是用商标来做域名的。由于域名注册采用“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先注册的人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简明易记的域名,而后来注册的人就不能再选择该域名注册。因此就出现了一些热门的域名被抢先注册的情况,甚至将其他知名商标注册为域名,这就促使了域名抢注问题的产生。
  二、域名抢注侵权的法律分析
  (一)对“域名抢注”的理解
  一般而言,域名抢注指的是域名注册人将他人已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抢先注册为域名的行为,造成域名与在先商标权冲突的一种现象。有学者认为,域名抢注的提法不够准确和全面。“抢注”带有明显敌意,在法律上很难被接受。从严格意义上讲“抢”字在法律上应指那些强行拿走本来属于他人之物的行为,如“抢夺”、“抢劫”等;对于本来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东西,凡在获得过程中不存在暴力冲突的,就不能用这样的字眼加以描述。同时,在目前各国的商标立法中,还并没有规定将商标权自然延伸到Internet域名领域,即便给予驰名商标是特殊的保护,但是在驰名商标未被认定之前,此商标权也并不延伸至域名领域。这就说明在此之外的域名属于法律上的“无主物”,既然是“无主物”,就不存在“抢”的说法。
  笔者认为,对于“域名抢注”可以作广义理解,它本身蕴藏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如果他人对该“无主物”域名的注册并不存在恶意,而只是在申请的时间上抢先一步,那么此时的这个“抢”则是主要偏重于客观上即在域名注册申请的时间上争先的意思,因此不同于所谓的“抢劫”、“抢夺”中带有敌意之抢,从而不能认为违法;二是如果他人对该“无主物”域名的注册主观上就存在恶意即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或其它目的,那么此时的“抢”则更偏重于主观上的恶意表现,应确切地称为“恶意抢注”,它显然是违法的。
  好域名的数量毕竟是有限的,即使你不去注册,别人也会去注册。但域名本身并不属于任何人,例如,甲是某一普通商标的商标权人,但这并不能表明甲自然就享有该域名的权利,如果甲一直不将其注册为域名,其他人当然可以抢先将其注册,以免使资源闲置浪费。笔者认为这是在“合法竞争”原则下的竞争行为,它遵循了市场经济法治环境下的公平竞争原则,这也应是网络空间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可以将其认定为善意注册,合理使用的情形。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涉及的是普通商标,驰名商标通常不存在域名申请人不知是他人商标的情况。总之,对“域名抢注”应做全面的理解,虽然“抢”字容易让人误解,但不能一提到它就认为是违法的,确切地说,只有“恶意抢注”才能被认定为违法。
  (二)域名抢注侵权的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定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是:(1)注册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2)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但是,如果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注册商标相区别,则不能认定为侵权。由此可见,判定侵权,主要看是否对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显著性造成了实际损害。据此,笔者认为可以从域名注册人的主观意图出发,分“善意”与“恶意”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1.善意注册情形
  所谓善意注册,即域名申请人将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其注册域名只是为了自己使用,用以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不是以域名进行出售营利及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并不存在故意或恶意,就不应当认定为侵权。对于普通商标,只要善意注册、合理使用的域名不会使消费者对两者产生混淆,普通商标权人就不能以自己的商标权请求撤销域名的注册,否则就构成商标权的滥用。因此,普通商标的商标权人的权利不能延伸至域名领域,这也是对善意的域名注册人利益的保护。
  2.恶意抢注情形
  如果域名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将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域名,从而降低他人商标的商业价值,并妨碍了权利人在互联网上的合法权利,这种情况则构成恶意抢注,一般认定为侵权。
  根据1999年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ICANN)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及我国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构成域名的恶意注册或使用的情形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以使用为目的,将他人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混淆,搭乘便车,诱导公众进入自己的网站,这样做使商标权人的交易机会受到了剥夺。
  (2)注册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后并不使用,却通过出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向商标权人收取巨额赎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即通常所说的“域名倒卖”,其实质是一种网上敲诈行为。
  (3)将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后,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商标权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在相应的网站或网页上发布诋毁、贬损商标权人形象与声誉的信息。
  (4)域名注册后不使用而囤积域名,使商标权人无法利用自己的商标作域名,影响其通过网络从事经营活动。当然,并不是所有不使用行为都具有恶意,例如域名持有人为了防止他人注册与自己相近似域名造成混淆而注册域名的,就不能认定为恶意。
  (5)其他恶意的情形。
  (三)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在实践中,驰名商标往往是域名抢注者恶意抢注的理想对象,如果驰名商标在网上被抢先注册为域名,带来的危害是无法估测的。在传统的商标制度中,驰名商标比一般商标的保护更有力一些。在网络空间,驰名商标同样也受到了特殊保护。从目前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延伸到了域名领域。在上述第一种善意注册行为中,如果该域名巧遇的是行为人应当知道的驰名商标,这一行为就构成侵权。例如,在以色列,一家网站设计公司使用Yahoo-Israel作为商号,在以色列国家顶级域名“.il”之下将“yahoo.il”注册为域名,并将“Yahoo”注册为商标。美国正宗的“Yahoo!”在特拉维夫将这家以色列公司告上法庭。尽管这家以色列公司辩解说,它在名著《哥列佛游记》中找到“Yahoo”一词时,那时美国的“Yahoo”在以色列没有什么名气。但是法院仍然认定该公司的商号和商标确实产生了误导公众,混淆视听的效果。为此,法院责令该公司将有关的域名和商标注册转移给美国正宗的“Ya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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