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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锦集七篇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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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锦集七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追求意识不断提升,申请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通过申请书,我们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那么申请书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强制执行申请书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1


  执行申请人:北京XX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大兴区XX镇X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XX 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网络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XX市XX道44号
  法定代表人:刘XX 电话:1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20xx)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xx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以上共计379499元人民币(至执行立案时)。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xx年10月20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20xx)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xx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执行立案时违约金32409元人民币。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
  1、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注意事项:
  1. 法院一份+再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
  2. 授权书明确代为申请、领取执行标的、代为和解等基本要求就可以了。给法院一份。
  3. 带判决、申请人身份证、强制执行申请到法院立案庭。
  ① 一审法院来执行
  ② 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 两年之内申请执行。
  5. 期限计算:
  ①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② 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③ 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6. 金钱债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非金钱债务,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

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2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写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请求事项:写明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案由、制作机关、日期、案件编号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要求。
  (2)事实与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3)申请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 一案,业经 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 年 月 日作出( ) 字第 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份;
  被申请人执行财产所在地: 。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a,女,××岁,×族,××省××县人,××县第××中学学生,现住××县××路××号。
  法定代理人:b,女,××岁,×族,××省××县人,××县××公司员工,现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c,男,××岁,×族,××省××县人,××县××厂工人,现住××县××路××号。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增加抚养费一案业经××县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19××)×字第××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应祥述,此略。)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被申请人c每月继续给付申请人a子女抚养费××元。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a
  法定代理人:b
  ××年××月××日
  附:××县人民法院(19××)×字第××号民事判决书1份。

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3


  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属于错判。但此为再审解决的问题。申请人(xxx)就本案所谓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终止执行意见:
  一、上诉期间达成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在程序与实体上表明原告(xxx)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xxx)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因双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原告人xxx与被告xxx协商,上诉人撤诉,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来,xxx可继续上诉。”该协议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xxx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
  1、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
  该协议产生不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其产生的时间、地点的特殊性,决定其真实、合法、有效。业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该协议产生的时间是上诉期间,其地点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合法有效。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应撤诉。”反过来讲,准予撤诉就是没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确定为合法有效。
  2、民事诉讼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评价私权利的过程。
  其在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权利人主张此权利,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此权利,否则公权力介入将强制执行。但如权利人放弃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人则不须履行,如判决后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有效期间内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或明确告知不申请执行,放弃此项权利,此案就此了结,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则,不可能在没有申请人的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本案虽然一审判决确定了权利人的权益,但双方已在上诉时达成“上诉人(xxx)撤诉,原告(xxx)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协议。协议确定了原告人(xxx)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是原告人(xxx)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对其赋予的权利。申请人(xxx)既然放弃了申请的权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受其申请,从而起动强制执行程序。
  3、民法从法理上说是私法,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
  现在上诉阶段原告人xxx与被告xxx协商,“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人xxx这一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被告xxx法院确定的权利的一种变更处分。处分的结果是不再向被告xxx主张权利,而向实际欠款人张勇主张权利。这一改变是实体上改变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从而免除了被告人责任。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责任由原告免除后,不是义务主体情况下,不能强制执行被告人(xxx)。
  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认定真实、合法、有效。使一审法院执行局接受执行申请失去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依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允许撤诉行为不是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该协议标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xxx)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审查准许撤回上诉的行为时,对一审判决效力和不执行一审判决目的是否正当性必须进行审查。该协议是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且协议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撤回上诉没有违背当事人的处分权力,因此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确认了双方在上诉期间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就是说原告人(xxx)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是经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其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可以认为是对原法律文书的撤销,也可认为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反之,如果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对协议的内容“原告人(xxx)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不是对一审的撤销或对执行终结的认可,那么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就是错误的,中级法院就不能准许撤诉,只能继续审理或调解。
  综上: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权利人不能申请执行。原告(xxx)与申请人(xxx)签定的协议,原告(xxx)放弃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本案应当终止执行。
  此致
  北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9月7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4


  申请人:曹x,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大王镇下海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骆名贵,程凌。
  被申请人:伍xx,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阳新县兴国镇东岳路35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20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20xx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该调解已于20xx年7月9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20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阳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曹x
  篇三:强制执行申请书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年__月__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依据:()深宝法民初/重字第号民事判决/调解/裁定书。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拒不全面履行生效判决。
  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此致
  篇四: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同上)
  请求事项:
  强制执行χχ市χ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写明事情的起因、经过及有关行政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以及执行结果等)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5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经市人民法院(20xx)朝经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元二。但被申请人至今拒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签定协议书,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在北京西部区域内的分销商负责申请人的销售。1999年6月至11月期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价值人民币万元的洗涤用品,被申请人收货后于1月9日、17日、18日退给申请人元的货物(),12月2日,被申请人支付货款五万元。另外,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返利六万七千六百零一元九角四分、支付被申请人代垫陈列费三万八千八百三十元、扣除残损七万六千一百三十元三角七分,被申请人实欠申请人货款二十一万五千八百一十四元二角五分。故申请人起诉至你院,经你院判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八百一十四元二角五分。但被申请人至今拒不执行。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请求,请予以支持。
  此致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6


  申请人姚某,女,汉族, 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2号,身份证号码:36xxxxxx0。
  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x号,身份证号码:4xxx59。
  强制执行依据:(20xx)深中法民五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20xx)xx法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退还申请人定金人民币xxxxx元;
  (二)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人民币xxxxx元;
  (三)请求被申请人应支付总额xxxxx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xx年1月1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四)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的申请人诉讼费xxxx元。
  请求事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9日作出(20xx)深龙法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总额人民币xx元,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20xx)深中法民五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因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龙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

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7


  申请执行人:依玛士(上海)标码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6号天建大厦1015-1016室
  负责人:屈晶 职务:经理 电话:xxxxxxxx
  被执行人:北京绿顿乳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宏大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陶友谊 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二oo七年九月三日作出的(20xx)顺民初字第6797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20xx)顺民初字第6797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依玛士(上海)标码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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