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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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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建看中了一套商品房。于是就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了购房合同,先交了50%的购房款8万,约定余款两个月内交清。谁知曾裕展也看中了这套房,他并不知李建购房的情况,公司开价18万,他就交了现金。公司喜不自胜,很快就给曾裕展办好了房产证。李建得知后,非常气愤,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评析]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依据上述《物权法》的规定,曾裕展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根据这些规定,李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8万元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8万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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