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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服务合同(通用3篇)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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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服务合同(通用3篇)

塔吊服务合同 篇1


  机械设备服务合同(塔机)
  合同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电话:
  传真: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自然人身份证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设备特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机械设备名称、型号、计量单位、数量、金额等概况
  设备名称型号数量高度 (米)月租金( ¥)设备进出场费、安拆费( ¥)
  其他备注吊钩以下的高度:
  附件
  注:1、设备配套情况以发运交接清单为准
  2、设备进出场费、安拆费包括进出场运输费、首次人工安拆费、设备加节附墙费、检测费、维修费、税费。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乙方负责免费提供汽车吊装卸、安拆。若设备在使用中需拆除移至本项目其它地方使用,则乙方必须支付甲方 元移机费,此费包括人工安拆费、设备加节附墙费、检测费。
  3、本工程安装拆卸高度为 米,安拆附着 道,附着杆由乙方提供材料甲方制作;如因乙方施工要求需增加附着,每增加一道附着,乙方另支付甲方 元/道;根据目前乙方提供的安拆图纸及现场条件,安装所需汽车吊为 T,拆卸所需汽车吊为 T;如因乙方安拆条件不满足以上条件导致汽车吊吨位增加,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根据目前安拆现场,道路可满足 米长运输车通过,并不需要转运。如因乙方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导致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本服务设备使用地点及用途
  1、仅限用于 工程,地址: 。
  2、仅限于在垂直起吊重物使用。
  第三条、服务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设备在服务期间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在服务期间,仅享有服务设备的使用权。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所服务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移设备使用地点或将设备转租(借)给第三人,更不得作为自有财产进行处置(如转卖、抵押、质押、留置等)。
  第四条、服务期限计算方式:
  1、服务时间 月。开始服务日期:甲方设备到达乙方工地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始安装,超过5个工作日不安装,甲方从第6天开始计算设备使用费。设备安装完毕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设备检测手续,设备安装完毕具备使用后,如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不使用设备,甲方从第6天开始计算设备使用费。
  2、终租日期:终止服务日期以乙方书面“设备终止服务拆除通知书”通知的日期为准。
  3、服务费自服务设备开始服务之日起连续计算,不考虑停工和节假日以及天气情况,及设备中途拆除移机等情况。
  4、超过服务期限使用不足一月按实际天数计算,每天按 元计。
  5、甲方安排操作人员两名,人员工资由 方负责,满足乙方工程需要,甲方操作人员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小时, 如甲方工作人员每人每月50%以上的时间超过8小时的,应增加操作人员,增加人员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增加人员的工资按3000元/月/人计算。因特殊情况,未增加操作人员的,乙方需支付甲方操作人员的每日超过8小时的计时加班费。
  备注:设备退场时间乙方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
  第五条、结算和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之时,设备进场前乙方支付甲方设备 元整作为设备押金,在设备退场前甲方退还乙方。
  2、本合同签订,设备进场后安装前乙方支付甲方进出场费 元整。如乙方不按合同支付进出场费,甲方有权不予安装设备,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设备退场前,乙方支付甲方预埋支脚折旧费 元整。
  4、设备在检测合格后,乙方支付第一个月的设备使用费用。从第二个月开始,乙方提前两日支付甲方的服务费。甲方在收到乙方服务款时,向乙方出具正规发票。
  5、 结算方式:每使用完一个月为一结算期,甲、乙双方在每月10日办理结算手续。
  6、付款时间:乙方在每月25日前支付甲方上月设备使用服务费结算金额的100%。
  7、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应汇入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和帐号,现金结算、以物抵债必须经由甲方财务总监另行书面特别授权,否则甲方不予认可。
  8、在设备退场之前,乙方应付清全部费用。
  9、双方其他约定:在甲方预埋支脚到达乙方工地后,乙方需支付塔机预埋支脚 元/套给甲方。
  第六条、设备的交货和验收:
  1、设备在合同所列的交货地点,由甲方向乙方工作人员交货。乙方现场工作人员签字或乙方盖章都有效,乙方对现场工作人员的真实性负责。
  2、乙方应在货到交货地点当天验收设备,同时将签收后的设备验收单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没按前款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设备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为乙方已经将签收后的设备验收收单交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等属于甲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交货二天内将以上情况通知甲方,否则视为设备符合本同约定要求。
  第七条、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设备在服务期内由乙方使用,甲方负责服务期间服务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吊钩以下钢系丝绳由乙方承担。
  2、服务设备在服务期间发生小故障,甲方应在8小时内修复,若无特殊情况,大修应在24小时内修复,以保证工作正常使用。正常维修一般不超过2天。
  3、设备在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发生安全事故时,由责任方承担。
  4、乙方对妨碍塔吊回转半径内安全作业的变压器、供电线路、房屋、人行道等设施进行防护。
  5、吊钩以上(含吊钩)的机械故障或塔吊司机人为操作造成的安全责任由甲方负责,吊钩以下的作业不当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设备的毁损和灭失:
  1、乙方承担甲方设备及部件、配件、线缆等物件在乙方工地施工现场的看护保管责任并保证设备正常拆除及安全退场。因乙方工地现场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设备部件、配件被盗丢失被损坏或灭失,乙方应按所丢失或损坏的物件的当时的市场价格照价赔偿。
  2、在服务设备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案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⑴将设备复原或维修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⑵更换与设备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⑶当设备毁损或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赔偿甲方。
  第九条、双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不承担设备故障或停机造成的乙方施工事故及损失。
  2、甲方操作人员应服从乙方合理的工作安排,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乙方现场管理制度。
  3、甲方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乙方工作人员的违规指挥。
  4、甲方向乙方提供塔机基础设计的相关技术数据,配合乙方进行基础施工。
  5、甲方负责编制塔机安拆方案,提供特殊工种证件,负责塔机安装后的验收工作,并将资料移交乙方备案。
  6、甲方根据乙方的书面通知,负责安排进场计划。地脚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五日内进场,在乙方通知安装之日起七日内塔机安装完毕,遇大风、大雨等不可抗拒原因则顺延。
  7、甲方操作人员应服从乙方生产指挥,不服从指挥或不具备熟练的操作能力的操作人员,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更换。
  8、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基础隐蔽记录(经监理签字认可的)后,将按计划开始安装。
  9、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塔机基础设计的相关技术数据,根据现场地质情况,进行塔机基础设计,负责施工。及时将监理签字确定后的基础隐蔽记录交甲方,以便甲方办理塔机报装手续。塔机初次安装完毕后,乙方应在两天内将联合检查报告交甲方,以便甲方办理塔机报检手续。
  10、塔机正常运转所需电力由乙方无偿提供,并按三相五线为甲方塔机单独设置配电箱,配备200A空开及漏电保护装置(一机一闸)。保证输出电压为380V±5%,并将电源接至塔机基础节1.5米高。
  11、塔机拆除后,乙方应在5—7天内挖出预埋支脚退回甲方,挖出的预埋支脚应保证几何尺寸达到原几何尺寸的99%,预埋支脚由乙方负责发运至甲方武汉基地,如乙方超过15天未挖出预埋支脚或挖出的预埋支脚损坏不能修复使用,乙方预付的预埋支脚款作为对甲方的赔偿。
  12、在设备进出场时,乙方须提供必需的场地、道路、空间、电源等现场条件,并做好配合工作。如现场不符合塔机正常的安拆条件而导致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非甲方的原因导致设备不能正常拆除或出场,由乙方承担设备误工损失(每台塔机设备误工损失按合同约定的月服务使用费计算)。
  13、甲方以设备现在状况服务给乙方使用,乙方须严格按设备操作说明书安排生产任务,施工条件应严格控制在设备的技术性能标准内。
  14、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操作人员提供住宿及用餐,乙方安排甲方操作人员单独房间,不与其他人员混住。
  15、即使本合同终止之后,双方均无权向第三者透露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所获的商事秘密。
  16、墙体以内的埋体及施工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相关数据。
  17、塔机安拆时,如需要电焊、切割或氧割等设备,如乙方施工现场有,则由乙方免费提供并予以配合。
  18、乙方扣减甲方的服务费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并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生效,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的,甲方不予以认可。
  19、乙方有义务每月与甲方办理结算手续,上月结算手续须在每月10号以前办理完毕。服务期满与甲方办理总结算手续,结算手续乙方盖章或工作人员签字都有效。
  20、若不需甲方配指挥,乙方指挥必须持证上岗,并配备通讯设施。乙方指挥人员证件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21、在初次安装完后,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擅自加节、附墙或拆除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责。
  22、在设备运行过程中,乙方负责设备的安全运行及安全检查,因乙方安全检查不到位所引起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责。
  23、甲、乙双方均需给现场操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死亡全残赔偿限额50万元。如甲乙双方造成对方人员伤亡的,应承担扣除保险应赔付金额以外的费用赔偿。如因没有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发生人员伤亡的,未购买保险的一方承担本方人员因伤亡应由保险赔付的部分。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果延迟支付服务费,甲方有权按延迟支付时间每日向乙方收取延迟支付金额1%的违约金。
  2、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向甲方支付预付金,租金及其它有关费用,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支付服务费(含预付金、押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2)停止乙方对所服务设备的使用权,停机期间服务费继续计算,停机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终止本合同,并调走所服务设备,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其他补充条款: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进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合同法执行,合同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
  1、本合同的附件为设备交接清单及双方通过协商作出的补充协议。设备交接清单经乙方现场工作人员签字或乙方盖章都有效。
  2、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公司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银行名称:
  账号:
  大额支付行号:
  法人代表:
  合同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公司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账号:
  法人代表:
  合同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塔吊服务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用户单位)
  乙方:_________(保修单位)
  为使甲方的机器保持最佳性能和工作状态,乙方依据此合同由工程师为甲方提供保修服务。
  一、保修期限:自签定协议起_________年(期满后再办理续保)。
  二、保修期限内,乙方主动每个月为甲方机器上门保养一次,每个月检修一次。
  三、甲方在日常使用中如遇机器故障,拨打乙方服务电话:_________,乙方将在五小时内派人上门检修。
  四、甲方所需黑粉、感光鼓等消耗材料由乙方提供,乙方保证供应纯正的消耗品及零配件,并负责送货上门。
  五、保修期限内,乙方将机器的运行状态和维修情况记录在案,建立“机器维修档案卡”,以备查或管理。
  六、机器如遇大修,根据需要可提供备用机。
  七、下列情况不属保修范围:
  1.他人擅自拆装或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坏;
  2.使用假冒或伪劣消耗材料造成的故障和损伤;
  八、保修费用:_________(每年一次性收取)。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塔吊服务合同 篇3


  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中国网通集团吉林省通信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合法的通信经营权,基于客户在本登记单中确认的服务项目,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固定电话的相关服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 1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 2 )有权选择使用本公司已开办的固定电话通信业务和接受相应的通信服务。
  ( 3 )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 4 )需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限内交纳使用固定电话服务的费用。
  ( 5 )办理固定电话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当客户资料或付费方式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
  ( 6 )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固定电话“业务密码”及用户中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 7 )办理过户业务后,通信公司向新客户收取原客户未结清话费。
  2 、中国网通集团吉林省通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 1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 2 )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对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回收,并进行再分配。
  ( 3 )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固定电话服务项目 。
  ( 4 )为建立与用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提供的客户资料。
  ( 5 )因固定电话业务发展或通信技术的需要,有权进行固定电话服务变更。
  二、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1 、客户在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协议相应中止。
  2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 1 )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 2 )未经本公司收权,客户擅自在已装的话机线路上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出外),或转让电话租用权的,擅自改变固定电话使用性质的;
  ( 3 )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未缴纳固定电话服务费用;
  ( 4 )登记使用超过一项通信业务的客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付其中任何一项通信业务有关费用的。
  3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拆机并解除本协议:
  ( 1 )利用已享受的固定电话服务进行非法通信业务经营;
  ( 2 )逾期三个月以上未交固定电话服务费用;
  ( 3 )以保证金、担保人和抵押金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如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销保证权的;
  ( 4 )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违约责任
  1 、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断通话,本公司将相应减免障碍期间的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它损失。阻断时间的计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话时为止。
  2 、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所欠费用收取违约金,对超过规定时限的,做停机或拆机处理。欠费停机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因欠费拆机的,拆机后的月租费不计,但继续计算客户所欠费用的违约金并追缴所欠全部费用。
  四、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法律效应。
  五、附则
  1 、签订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鉴定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应。
  2 、客户与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订的凡涉及到固定电话租用权的协议,对本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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