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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的条件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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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文 摘 要
合同解除制度不仅是一项重要的 法律 补救措施,而且与合同作为 经济 纽带作用的发挥及人们对合同的信赖程度紧密相关。我国《合同法》对全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2、合同解除应具备解除条件;3、合同解除必须有当事人的行为;4、解除权有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5、解除合同的效力是使合同关归于消灭。合同解除是一项重要的补救法律措施,通过各国立法上的合解除之比较,可以逐渐完善我国立法,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国民法典在合同解除之比较,可以大突破,仅在1184条有所规定。德国民法典地于:“履行不能”的界定令人疑点从生,而英国将违约分为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这种分类有些机械。《公约》结合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所采取的列举与概括相结合,便于实际操作,其不足之处在于过分地限制了非违约方解除权的行使。我国《合同法》第94条对违约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条件作了规定。第1项对不可抗力出现可解除合同。2—4项是对违约情形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履行主要债务。该项对予期违约作了规定,这是《合同法》颁之前从未有过的一项新 内容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可能履行合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对当事人致使实现合同目的。在合同中合同的履行对当事人至关重要。4、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这是兜底条款。该项进一步概括和补充,可谓《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规定实现了具体与抽象,内函和形式的统一。
关键词:合同解除 根本违约 预期违约
合同解除制度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补救措施,而且以合同为纽带作用的发挥及人们对合同的信赖程度紧密相关。合同解除制度在立法上的完善,可以预防债务人的投机行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交易的安全。
一、合同解除的界定
合同解除是消灭有效合同之效力的法律行为,有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之分。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是双方当事人消灭有效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采取了广义 的概念,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①。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合同解除的性质
一般来说,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②。
(一)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
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当事人不得而已而采取的处理双方关系的一种特殊措施。合同解除制度是要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 问题 ,这是区别于无效、撤消、履行等制度的关键所在。
但在单务合同中,由于只有一方承担义务,其不履行时,不必借助于合同解除去解除双方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学理上应对合同解除只限于双方合同而不适于单务合同的解除③。
(二)合同解除应具备解除的条件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法律约束力,只有具备了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律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以满足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约定解除内容以及行使方式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但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事件。约定解除符合自由原则,同时它还能充分发挥当事人双方相互配合和协力的作用,应予以鼓励和倡导。当然,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不过,解除协议的内容不得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国家利益和 社会 公共利益。否则,解除协议无效,当事人仍要按原合同履行义务。所以,合同解除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之分。
(三)合同解除必须有当事人的行为
我国未采取当然解除,因此,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需要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应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须以通知方式为之,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应以规定。不过,在适用因情事变更原则时的解除,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决的,不需要解除行为。
解除行为有二种, 一是双方协商同意,一是解除权人一方发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四)解除权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
各国学才还依各国民法对法定解除权方式,将法定解除权将分为一般的法定解除权和特殊的法定解除权。前者是指各种合同所共有的,通常规定在编总则或合同法总则:后者则是各种不同合同种类所特有的,通常规定在债编分则或合同法分则。我国《合同法》中有同样的划分。
有人提出当事人可在法院解除权之外享有解除权自不待言,至于如何处理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之间的矛盾,学者论及不多,本人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改变或排除法定解除权,因为合同自由的原则。但当事人的约定要合法,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行使的过程中可 自然 消灭,但也有不正常消灭。我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两种非正常消灭方式。
该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期间从性质上来说是除斥期间,也是合同解除权的存续期间,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可推定行为人不想解除合同。该规定从表面上来说是为了督促解除权人行使权利;从本质上来说是结束社会关系不稳定之状态。
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表示权利人不可以任意拖延,使合同解除处于权利义务的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确定和流转,可能给相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所以法律赋予了解除人之相对方的催告权。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时,另一方接到通知时有异议,可以提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暗含了合同解除权的另一种情况。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异议不能自行协商解决时,就只能通过司法介入来确认合同的效力。所以,可以说合同的解除权还可能因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被消灭。
(五)解除合同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合同关系消灭。但对于消灭溯及既往还是仅向未来,各国立法不习相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明显的差别。我国法律尚无直接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无溯及力。但在实践中,确实有些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较好,也有些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更为适当。如果无溯及力,就与无效、撤消不同,无效、撤销的合同一律有溯及力,且与附解除条件也不同,因为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向将来消灭。
三、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探讨
合同解除是一项重要的补救法律措施,相对于约定和协议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是各国学者 研究 的重点,也是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关键。通过各国立法上的合同解除之比较研究,可以明察我国立法上的弊端,以逐渐完善立法,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一)、法国民法典1184条规定:双方合同中,但在此情形,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债权人有选择权,或如有可能履行合同时,要求他方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债权人解除合同应向法院提出,法院得根据情况给予被告一定期限(第三款)。该条规定有很大缺陷,合同解除是一种自我解救措施。其行使应是解除权人的意思表示,而法院判定合同解除之前,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非违约方本可自行实现的对自身利益的及时保护,却由司 法的滞后性导致本可避免的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对非违约方明显的不利。
德国民法典在第326、327条以明确、具体的规定,确立了合同制度,其解除条件主要有:第一,履行迟延。第二,履行不能。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债务人履行不能的,债权人可以不经过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对于“履行不能”的界定令人感到为难。履行不能的前提是“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对如何解除该前提与合同法的过错归责原则也令人疑点从生。
而英国法将违约分为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两种情形。只有当一方违反条件时,对方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一方仅违反担保,对方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条件”是合同中重要的根本性条款,“担保”是合同中次要的和附属性的条款。按照英美法学者的看法,条件和担保的区别在于:违反条件构成根本违约,受害人可以诉请赔偿,而且有权要求解除合同④。对担保条款,当事人只能诉请赔偿。
有人认为英国的这种分类过于机械,不仅不合理,而且妨碍贸易的 发展 ,法院在处理大量的合同纠纷时,发现一切违约形式即不符合违反条件又符合违反担保,因此,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判决,已承认所谓“中间条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有三个方面:
第一、因根本违约解除合同
构成根本违约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违约后果的严重性。即违约使受害人丧失期待利益是行为的结果。二是违约方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的情况下也预知会发生违约的结果。可见《公约》采取了主、客观标准来确定违约人的故意问题,贯彻了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违约人应在何时预见其违约后果,《公约》并没有作出规定。有人认为这种规定会限制非违约方的权利<1>。
第二、,《公约》第72条规定:(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宣告合同无效即解除合同。)(2)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提供充分的保证。(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同时非定期债务履行迟延时也可解除合同。
(二)、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面就上述五种解除事由逐一分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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