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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劳动争议申诉时效

2023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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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建筑工地本应在2005年6月1日支付农民工工资,但一个建筑工地未能在6月1日交货,承诺在7月15日支付农民工工资。7月15日,当农民工向政府要钱时,一个建筑工地要求农民工再等一个月。虽然民工们不满意,但他们别无选择,只能同意。8月30日,一个建筑工地因各种原因继续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结果,农民工不满意,双方打了起来。最后,民工把一个建筑工地带到了劳动仲裁法庭。仲裁期间,某建筑工地告诉农民工代表,上诉期限为60天。你已经过了时限,你不能起诉任何事情。农民工代表找到了律师来寻找方法。
律师:众所周知,提起劳动争议的期限为60天,即《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但如何理解“劳动争议日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还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法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开始。”
这里应严格区分“争议日期”和“事件日期”这两个概念。上诉时效从“争议日期”开始计算,而不是从“事件日期”开始计算。在这种情况下,2005年6月1日是“事件日期”,2005年8月31日是“争议日期”。因为在6月1日,工人们感到他们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而在8月30日,工人们感到他们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当然,工人们需要证据来证明某个建筑工地在6月1日承诺推迟到8月30日兑现劳动工资。如无证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可将2005年6月1日定为“争议日期”。因此,当劳动者遇到劳动争议时,应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以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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