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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有什么方法?

2023年10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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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监护是指民法上规定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其中,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的人叫被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以上即为监护人的职责,其中一些也是监护人的权利,如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等。实践中,没有监护权的人如果越过监护权人从事这些行为,有可能形成对监护权的侵犯,由此形成纠纷。还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由此形成纠纷。对此,均可以将这些纠纷确定为监护权纠纷。
【管辖】
因监护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6~18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23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題】
适用该案由时应当注意与《规定》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之385申请确定监护人、386.申请变更监护人以及38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由进行区分。首先,监护权纠纷包括监护权被侵害以及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权引发的纠纷,而后三个特别程序案件案由则是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变更以及撤销监护人资格三种特定情形引发的纠纷;其次,监护权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后三者适用特殊程序审理。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民法通则〉对监护的设立规定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方式,由此设定的监护人有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也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立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17条分别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了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因死亡、父母子女关系依法终止、监护权被依法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均已丧失监护能力的,《民法通则》规定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以下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就是当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法定机关依法指定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对监护有争议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对精神病人,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监护人的变更,一定要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条件下变更。如果擅自变更监护人,监护责任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数个具有监护权的人,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网友咨询:离婚两个小孩的监护权问题
我是招亲的结婚十多年,老公为人太小气把我和他所有的工资都自己存,不给父母两个小孩也一直都是由我父母抚养,他现在把钱带上自己走了,现在如果我起诉离婚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会怎么判,两个小孩我想都要有这个可能吗?他从对我使用家庭暴力
律师解答: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上述规定,仅仅解决了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注:哺乳期是两周岁),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哺乳期满后子女抚养权如何判决,也没有明确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具体操作办法,离婚当事人仍然明白。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上述解释简单规定了离婚中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判决的一些意见,供法院审案参考适用,因为离婚案件比较特殊,涉及到感情问题,涉及到人身问题,所以还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并不一定要完全适用上述规定。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审判实践中,涉及侵害监护权以及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权引发的纠纷,均可将其确定为监护权纠纷。如何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就介绍到这里,更多监护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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