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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防疫判刑的处罚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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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行为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关条例需要受到相应处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治安拘留等,如果是公职人员还会被降级、撤职甚至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定罪处罚。
一、不配合防疫判刑的处罚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不配合防疫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刑,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共涉及3个罪名,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
一方面,严厉打击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拒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故意隐瞒行程、不配合健康查验或不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措施;对拒不配合隔离管控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节严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同时,加大网络监管,及时查处通过互联网散布谣言、谎报疫情、借疫情造谣以及生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
另一方面,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对疫情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积极配合防疫工作,是每个人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隔离期间强行离开隔离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是确诊人员擅自逃离隔离点,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除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外,还会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可能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二、公职人员防疫不力会被怎样问责?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综上所述,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配合甚至阻碍防疫有效管控措施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主要涉及妨害执行公务行为、散布谣言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后果十分恶劣的,甚至可以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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