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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什么情形应回避

202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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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哪些情形应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4、法律依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劳动争议调解遵守的原则
1、事实清楚原则。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事实清楚是调解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查清事实、 分清是非,才能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从而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事实不清,不能调解。
2、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如果不自愿,就不能调解。这就是说,劳动仲裁机关在仲裁程序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或调或裁的权力,不得强迫。
3、 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劳动实体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规定。就是说,调解程序和协议必须合法,否则不能成立。
对劳动争议的处理,不见得就只能是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是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当事人之间在协商达成一致之后解决争议,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来处理,这些也都是可行的。经由劳动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协议,只会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但是该调解协议书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调解也不是一个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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