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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有哪些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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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有哪些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3)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4)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5)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6)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适用这一程序。
调查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作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处罚决定的交付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之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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