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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消除危险请求权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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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往往很多的人对于消除危险请求权是不了解的,那么什么是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诉讼流程是什么?消除危险请求权是否受到诉讼时效限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消除危险请求权


  (一)妨害或者可能的妨害产生的原因与相对人有一定联系
  换言之,相对人对妨害或可能妨害有无主观上之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影响权利人对其提出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请求,但是妨害或可能妨害须和相对人有事实上的牵连。
  (二)妨害排除、妨害防止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旨在保护物权的完满。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对此也有也明确规定。
  (三)关于举证责任
  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被排除的妨害具有非法性。如果权利人负有容忍义务,则即便构成妨碍,权利人也不得主张排除。例如,相邻不动产之间,权利人不得对任何妨碍都主张排除,对一些出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因,不得不实施的妨碍行为,行为人应予容忍,则不得主张排除妨害。但如果相邻不动产一方对另一方的妨害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另一方应可以提起排除妨害的请求。对此,权利人应承担举证责任。消除危险是针对尚未发生的侵害,该危险虽未发生,但存在发生的可能,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风险,对于这种可能的侵害,权利人可以请求相对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审判实践中需注意的是,被侵害的风险是现实可能的,而不是权利人的臆想,因此权利人须对该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二、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一)原告起诉。
  (二)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三)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四)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五)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六)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七)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八)判决宣告。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是否受到诉讼时效限制


  请求消除危险行为的,由于危险行为是持续存在的,所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从上面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我们要起诉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话那么是需要准备好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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