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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役地转让了该怎么处理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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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役地转让了该怎么处理呢?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需役地定义
定义1:
地役权的产生是基于占有、使用、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故必然存在两块土地,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源自: 物权立法与土地管理——中国人民大学严金... 《中国土地》 2005年 唐芷兰
定义2:
地役权的发生必须有两个不同归属土地的存在,凡是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称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二、需役地转让处理
转让部分涉及的地役权一并转让。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指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者仅仅以一部分而存在。即使供役地或者需役地被分割,地役权在被 实际分割后的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各个部分上仍然存在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产生了分属不同权利人的两个或者多个用益物权时,地役权 在部分转让后的需役地的各个部分上依然存续。这是因为地役权是 为整个需役地提供便利,如果土地的用益物权已经部分转让为各个部分,这种为需役地的便利而使用供役地的需要与权利,也应当继 续存在于已经被部分转让的需役地上。所以,地役权也应当在需役 地被部分转让后的各个部分继续存在。但是,如果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 使用权被部分转让后,地役权在其性质上只与部分转让后的地块有关系时,那么,地役权就只在其有关部分继续存在。例如,甲地的 东部住宅与乙地相邻,甲为了观海就与乙签订了眺望地役权,要求 乙地不得修建高层建筑。后来,甲地东部分割给了丙,西部分割给丁,但甲的眺望权只与丙有关而与丁无关,此时,受让人丙继续享 有地役权。
 三、相关法律规定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物权法》是否要规定地役权,在该法起草过程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物权法》不应当规定地役权,地役权可以被相邻关系所包含,多年来我国没有地役权制定,有关地役权纠纷大多是按照相邻关系处理的,这已表明地役权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另一种意见认为,相邻关系不能替代地役权,《物权法》应当规定地役权。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的利用作最低限度的调解;而地役权则必须通过双方当事人约定,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价值。
《物权法》起草者认为,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作为彼此独立的法律制度,各具内涵,应当区别开来。因此,《物权法》设专章规定了地役权。
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的。
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合理使用供役地。例如为耕作处于他人土地包围之中的自己的土地,而从他人土地上通行;为排灌自己土地的水,而从他人土地上引水通过。地役权人使用供役地时,应当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地点、路线和方法,尽量避免降低供役地效用。
实施必要的附属行为。地役权人为行使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内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如为行使通行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上开辟道路。地役权人为附属行为,须为行使其权利所必需,否则不得实施。
地役权是房地产相邻权中重要的一种,其内容几乎涵盖相邻土地关系中所有相邻权,如土地通行相邻权实际上就是地役权的一个方面。但是房地产相邻权并不仅仅限于地役权,它还包括房产相邻权、环保相邻权等,因而其内容和范围远比地役权广泛、复杂。正如前文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地产相邻权的内容也从单一的地役权扩展到工业生产相邻权、共住房屋相邻权等等,并将继续丰富和发展。
地役权是传统民法上的一个概念,也是房地产相邻权的一种。由于相邻关系最早出现在农业生产对土地的利用过程中,所有由土地关系产生出来的地役权是比较古老的一种相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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