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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规定

202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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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规定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厅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通知》
(赣市办发电 [ ]18号)、市财政局印发《赣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赣市行财字[ ]41 号)精神,结合本办经费实际及以往相关规定,特对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制定若干规定:
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1、 本办公务接待项目主要指接待用餐
(必要时含住宿、用车)。接待范围是:
(1)上级机关领 导及随员;
(2)兄弟单位前来联系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3)县
(市、区)系统内前来请示、汇 报工作人员。
2、 本办公务接待实行先申报、后安排,一律经主任同意并示秘书科予以安排。
3、 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本办 餐厅,住宿安排在政府定点宾馆、饭店,用车为不熟悉路线来客带路。
4、 接待用餐标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以赣州家常菜为主,一律不上野味、海鲜或特色菜,一律 上地产酒,一般不上烟;用餐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0分钟以内;会议用餐提倡用自助餐。
5、 接待用餐原则上对口,上级机关及兄弟单位领导、县
(市)中心管理办主要负责人前来,由 主任出面接待,视情通知其他领导陪餐;兄弟单位一般人员、县
(市)中心管理办副职以下人员,一 般由对口分管领导出面接待,视情通知陪餐人员。严格控制陪餐人员,一般不得超过来人的三分之一 。
6、 公务接待不得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公款消费;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 付凭证、贵重礼品。
7、 本办公务接待经费要从严控制,()专项列支,秘书科须在年中、年末主任办公会议上报告公务 接待费用开支情况,以利于接受监督和审议。
二、 差旅费管理规定
1、 本办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经主任同意,方可到秘书科报销差旅费。
2、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3、 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
4、 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本办出 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次具体为:
⑴ 火车:硬席、全列软席列车软席
(硬座、硬卧;二等软座、软 卧);
(2)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
(3)飞机:普通舱
(经济舱);
(4)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汽车):凭据报销。
5、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较紧急的,须经主任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6、 乘坐火车
(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 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 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 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7、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8、 出差人员住宿费,县处级每人每天按150元以内凭据报销,县处级以下人员按市外每人每天 150元以内、室内100元以内凭据报销。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9、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
(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在南昌及外省出差,每人每天 50元,在省内其他设区市出差每人每天4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20元。
10、 到省外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 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11、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回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补助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12、 汽车驾驶员在出差期间,按其他人员出差报销差旅费补助,在非出差期间出车,按实际出车 天数报销出车补助,每人每天6元。
13、 值夜班人员伙食补助费:值小夜班
(至午夜12时以后)每人每晚报销6元伙食补助费;值大 夜班
(至次日凌晨8时)报销9元伙食补助费。
14、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
(市内交通、通讯费)按出差自然
(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在南昌及 外省出差,每人每天30元,在省内其他设区市出差每人每天2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10元。
15、 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 放。
16、 出差人员领取了公杂费后,不得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发放通讯补助费用。
17、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 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单位按差旅费规定 报销。如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单位按差旅 费规定报销。
18、 工作人员参加单位指派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和非学历培训,不发放公杂费,住宿费回单位按 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到省外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8 元;
(2)在省内其他设区市培训基地学习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9元;
(3)在市内县级培训 基地学习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6元。
19、 工作人员到上级政府单位挂职锻炼
(简称上挂人员)、到基层单位实
(见)习、工作锻炼、 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上挂或支援工作工作期间,按实际工作天数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5元,在县
(市、区)和乡镇以 下工作期间按实际工作天数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9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20、 外地调入本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1)其本人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交通费
(飞机票费除外)、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报销;因调动所发生的行李、 家具等托运费,按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2)其随同调动的同住的家属
(父 母、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所发生的城市交通费
(飞机票费除外)、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调入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调 入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3)调入人员同住家属,经单位同意后 ,可暂时留在原地,其以后搬迁时得旅费,以及调入人员的非同住配偶
(非从业人员),经批准搬迁 到调入人员工作所在地的旅费,按调入人员标准报销。
21、 部队转业到本办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其所在部队按合 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22、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主任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 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 杂费。
23、 工作人员出差或外出培训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24、 本办组织的外出考察学习出差,出差人员一律不报销差旅费。
三、 上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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