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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保基金预算管理问题的思考

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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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红玖
中图分类号:F842.6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20)07-118-01
摘 要 社保基金是维持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的基础,近年来我国社保基金支出压力大增,对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和政府预算体系造成了一定冲击。本文主要探讨社保基金预算管理的现状和问题,提出改善和强化社保基金预算管理的建议,以期为社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关键词 社保基金 预算管理 平衡 监督
一、社保基金预算管理的基本价值
社保基金是国家主导运作的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基金,相应基金的管理主要目的在于实现社会保险资金总值的提升。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参保率不断提升,人口老龄化、经济周期变化与失业率提升等都推动了社会保险支出的快速增长,这导致社会保险基金面临较大的支出风险。社保基金预算管理则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有较强的控制和约束作用,其本身作为我国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有着较强的制度约束力,更有利于优化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质量,防范相应财政风险。
具体到基层实践中来看,社保基金的预算管理主要能够实现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加强社保基金运作的规范性,确保社保基金在制度框架下运行,其中所有资金流动均有详细实时的记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保基金的非法挤占、挪用等不良事件;二是提升社保基金管理和运作的透明化水平,从而使公众也能参与到社保基金运作的监督工作中,提供更强有力的外部约束条件,进一步预防社保基金不合规使用问题;三是促进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这也是社保基金预算管理最重要的价值,通过科学的预算控制可以更有效地保障社保基金收支的平衡性[1],使社保基金运作部门、支出部门更合理地协调和安排资金,有效控制基金运作的风险,从而维持我国社会保险服务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二、社保基金预算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连续十年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公报》中的数据来看,2009-2018年十年内,我国社保基金支出均呈持续增长态势,其中收入增幅逐步增至25%左右,2018年增幅为24.3%,多年度支出增幅高于20%,2018年增幅高达32.7%,十年间所有年度统计的社保资金收入均略高于支出。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社保资金的收支规模持续扩大,但国家投入和财政倾斜力度也有明显加大,不过随着收支增幅的差异扩大(其中支出增幅的扩大时幅度更高),未来社保基金必然面临更大压力。
所以必须有效发挥社保基金预算管理作用,但目前我国社保基金预算管理还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为财政部门和社保管理部门预防和控制社保基金风险。具体问题表现社保基金的预算管理、执行和监督体系三个方面:在预算管理体系方面,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的预算未将收支数据作为的必要的参照标准,只是作为参考依据,实际社保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管理是分离的,这使得收支平衡管理难以在同一个工作体系内进行有效的协同管理;在预算执行体系方面,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相对较低,受基金集中度偏低等因素的影响,多数情况下社保基金预算的规划、执行都缺乏有效标准,实际收支统筹和调剂条件相对较弱,既不利于规范化执行也不利于全面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保基金预算执行的效率和质量;在预算执行监督方面,我国社保保险具有较高的独立性,一般的财政资金控制和监管方案不完全适用于社保保险基金的监管,比如削减和冻结可支出资金可能户对社会保险的运作制造较大障碍,可能会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问题,因此社保基金的综合控制和支出监管存在较大障碍,这也会阻碍社保基金预算管理的良性发展。
三、社保基金预算管理的改进建议
针对我国社保基金预算管理的现状和问题,本文主要提出如下几个方面的预算管理改进建议:
第一,健全预算管理制度。首先,要做好社保资金的集中管理改革工作,这是提升社保资金统筹层次的基本條件,在实践过程中能够促进社保基金在各层次、区域间的调剂条件,同时避免社保基金预算管理体系层次过更多、控制权过度下移等问题。其次,在基于大数法则和平均准则的社保基金统筹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制定更为统一的社保基金的预算管理制度,逐步将预算编制、执行进行高度融合,一方面提升预算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保证预算执行的条件,由此是社保基金预算和执行过程中各责任体系间可以更高效地配合,同时规避责任混乱的问题。
第二,强化预算执行管理。社保基金预算执行是保障预算方案落实、确保社保基金收支平衡型发展的重要条件。首先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社保基金收入的规范化管理,征收机构必须切实落实后自身责任,依据会计准则进行预算收入的精准核算,避免人未挂账、虚列收入等问题。其次,政府在预算收入和支持过程中需要协调好财政补贴等机制,优先保证面向人民群众的社保待遇发放,但相应补贴必须依照会计准则核算并列出,严控延期支付、拖欠支付的违规问题,严控虚列支出的问题。
第三,完善预算执行监督体系。政府监管部门应建立更透明的社保基金预算监管体系,首先要做好基本的政府监管,主要应扩大监管范围,要讲预算控制、预算执行环节、所有层次的预算执行责任单位的执行行为都纳入监管体系内,并明确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与责任,保证监管的整体性和全面性。其次政府要做好大众化监管渠道建设工作,通过社保基金运行信息、情况的公示,使人民群众参与到社保基金监管当中,加大监管力度,为各级社保基金预算执行责任单位施加更强效的监督压力,提升执行效力。
参考文献:
[1]娄宇.论作为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的“精算平衡”和“预算平衡”[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5):17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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