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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民法学重要知识点

2024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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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民法学重要知识点
临近法硕考研的时间,我们在复习民法学重要知识点的时候,一定要找到提高效率方法。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硕考研民法学复习要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硕考研民法学:法人的变更
1、概念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2、法人的变更,包括以下类型:
(1)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包括:
A.法人的合并。
a、兼并、吸收合并:A.B→A;
b、新设合并:A.B→C;
分立与合并导致解散的,不需要清算,因为债权债务有人承担
B.法人的分立。
a、派生分立:A→A.B;
b、新设分立:A→B.C;
(2)组织形式的变更
如将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
(3)法人性质、活动范围、财产、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的变更
法人变更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变更登记,并以一定的方式公告。


法硕考研民法学: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能力。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A.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当法人被撤销或解散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随之终止。
B.而自然人从出生之时起即享有权利能力,但行为能力则是要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健康方可完全具备。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要到其死亡时才终止,但行为能力却有可能在此之前因精神失常而暂时中止。
(2)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A.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B.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由自然人自己完成,也可由其他人代理。
3、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产生和消灭:
(1)法人自依法成立时,其民事行为能力产生。
(2)法人被依法终止时,其民事行为能力消灭。


法硕考研民法学:代理的连带责任


由于代理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因此由于当事人无权代理、滥用代理权等行为,很容易产生其中的两方当事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这些民事责任往往是一种连带责任。现将代理中产生连带责任的情形归纳如下:
1、《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民通意见》第81条规定:在转委托中,代理人转委托授权不明致第三人损失的,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责,有过错的转托代理人与代理人共同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6.《合同法》第40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连带责任的掌握中,注意两点:一是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谁与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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