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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二卖惹纠纷 违反约定法院判决需担责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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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签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却未履行协议将宅基地让与他人,反而将该基地又转让给第三人。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一地二卖”而引发的宅基地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当庭判决被告李某军返还原告李某丹返还宅基地转让款61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5月1日起的利息。
原、被告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1年4月9日,原告李某丹与被告李某军签订《关于李某军住宅地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以61000元将其位于汉寿县太子庙镇某小区B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如有违约,则赔偿20000元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协议签订后,原告及时支付了转让款61000元,被告却未将宅基地让与原告,而是将该宅基地以157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被告的违约行为致原、被告之间的宅基地转让合同履行不能,被告于2011年10月19日以出具81000元欠条的方式固定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表示自愿退还原告61000元并承担违约金20000元,并注明于2012年4月30日前还清,逾期按月息2%计算利息并以自己所有位于中联小区的房屋作抵押。然而被告出具欠条后,至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收仍未果。
法院认为,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物权变动基于债权合同而发生,但物权变动与否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债权合同的效力。原、被告之间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认真履行其合同义务。被告因无法履约而向原告出具欠条,就其还款数额、还款时间、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合法有效。被告“一地二卖”必致两个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只能履行一个,其必须对未得到“地”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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