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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2023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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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县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为保证我县《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实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使我县新建、改扩建的高新技术产业更好的发展。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了创办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凡经市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除享受我县辽委发[2004]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政府加大对自
主创新工业企业的投入力度,设立一定数额的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支持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和企业研发中心建设。
二、新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机构,不受辽委发[2004]12号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制约,均可享受其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对重大的科技创新项目,政府从科技创新基金中拿出相应的资金给予支持。
三、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企业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奖励10,奖励年限为5年。
四、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含标准化厂房),经市级认定达到标准后,政府以返还土地出让金的5予以奖励。(不含租赁土地企业)
五、在我县产业带或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高新技术企业的,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科研人员到我县办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并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可获得注册资本5的资金资助。
七、高新技术项目获得国家、省、市专利的分别给予5、3、1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在企业科技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政府给予相应的奖励。
八、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2005年基数,自20006年起连续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基数的增加额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提供一定数额的补贴。同时申报市财政按照1:1的比例予以匹配,用于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认定年为基数,自下一年度起连续5年,享受上述补贴政策。
九、对国内外人才带高新技术、带科技成果、带专利、带项目来**创办、领办科技企业的,政府可以在科技三项费中优先立项。对引进的人才在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科技创新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给予5万元以上的奖励。
十、对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机构进入沈西工业走廊**段的,其项目用地、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享受超过县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十一、创新科技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可连续享受创新基金支持。以项目净增税收额基数的10进行资助。
十二、鼓励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市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咨询等中介机构,可享受非营利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对其从事公益性科技成果的转化、转移活动,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三、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县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在编制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要体现对高新技术科技三项费的增长水平。
**科技局
200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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