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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业养老保险合同范本

2023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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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是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商业养老保险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学习。
商业养老保险合同1
甲方:
乙方:
为了充分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稳定职工队伍,同时帮助职工建立一份补充的养老保障,甲方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为下属职工办理商业养老金保险。现就相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乙方同意甲方为其办理商业养老金保险(包括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条款),具体投保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由甲方全权决定。
二、甲方为乙方办理商业养老金保险而垫支的保险费,作为甲方给乙方的借款,若乙方满足下列条件的,则甲方不再向乙方要求归还该借款,同时乙方有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领取保险金。
1.职工在甲方工作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且在甲方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
2.因工作需要,在人保系统内部调动的;
3.投保后,在职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身故的;
4.因特殊原因,由总经理室决定给付。
三、对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归还上述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1.劳动合同期未满,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单位决定与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期满,本人要求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或单位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3.除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以外原因离开公司的。
四、乙方同意将保险单存放于甲方处作为质押,质押期至保险金支付时止。
五、若乙方在离开甲方单位一个月内,未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向甲方交清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则甲方有权向保险人申请办理解除保险合同手续,解约金款项归甲方所有。
六、在质押期内,乙方不得向保险人办理保险合同转让、挂失补发、投保人变更、解除合同、保费垫交、减保、减额交清、权益转换、保险关系转移等事宜。
七、本协议对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商业养老金保险事宜均有约束力。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为乙方办理了商业养老金保险的也按本协议执行。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商业养老保险合同2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一)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二)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3.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4.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七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6.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7.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给付手续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
(二)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四)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四条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年交保费100元人民币),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变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 释义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十八条 其他
(一)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二)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三)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业养老保险合同3
兹为养老事宜,双方同意依本契约条款履行并签立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方提供坐落于_________县(市)_________路_________段_________巷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楼_________室,约_________坪之_________人房暨第九条所定之服务,乙方依第三条所定收费标准缴费进住使用。
第二条 本契约期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乙方同意缴纳保证金、养老费,其数额及缴费方式如下:
一、保证金:乙方应于订立契约时,一次缴足相当于_________个月养老费之保证金人民币(以下同)_________元整。乙方欠缴养老费或其它费用,或对甲方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甲方得定七日以上之期限通知乙方缴纳,逾期仍不缴纳者,甲方得于保证金内扣抵,其不足数乙方仍应依第六条补足。
二、养老费:每月_________元整,乙方最迟应于进住之日依当月进住日数缴纳,并于嗣后每月_________日按月缴纳。本款养老费,包括膳食费、住宿费、服务费、维护费等惟不含第五条所应自行负担费用,其计费数额及内容如下:
(1)膳食费:每月_________元,含每日早、中、晚三餐暨节庆加菜。
(2)住宿费:每月_________元,由甲方提供第一条所示之房间。
(3)服务费:每月_________元,依第九条规定应由甲方提供服务之费用。
(4)维护费:每月_________元,用供房舍、电器、车辆、医疗器材等设备之维护。
第四条 甲方得依消费者物价指数上涨逾一定幅度时,甲方得比照调整收费,但以消费者物价指数自原收费标准订定日起上涨超过百分之_________时始得为之。调整收费后,消费者物价指数再度上涨超过百分之_________时,亦同。
甲方得依消费者物价指数下跌逾一定幅度时,甲方应比照调整收费,但以消费者物价指数自原收费标准订定日起下跌超过百分之_________时始得为之。调整收费后,消费者物价指数再度下跌超过百分之_________时,亦同。
第五条 乙方应自行负担下列费用:
一、个人被服、日用品、营养品、纸尿裤等消耗品。
二、经甲方许可配置之私用电器之电费。
三、私用电话之装机费及通话费。
四、送外就医或住院期间所需医疗费用及雇请看护人员之费用。
五、其它应由乙方个人原因而生之费用。
第六条 保证金扣抵达二分之一时,甲方得定一个月以内之期限通知乙方补足。乙方逾期仍不补足者,甲方得终止契约。
第七条 乙方外出或其它正当理由而于院外生活、经办妥甲方所规定之手续者,得请求无息退还一定比例之膳食费。
第八条 乙方应于契约生效日起十五日内进住。逾期仍未进住者,甲方得终止契约,并将乙方已缴费用无息退还。
甲方因应乙方之特殊请求而为进住之购置后,依前项终止契约所生之损害,得请求乙方赔偿。
第九条 甲方提供下列服务:
一、生活服务:膳食、被服洗涤、居住环境整理、联系亲友等日常生活事项或其它福利服务。
二、休闲服务:书报、杂志、电视、电影、音乐。宗教信仰、庆生会、社团活动。户外活动、旅游踏青、参观访问。(视情形另计费用)其它有益老人身心健康之活动。(视情形另计费用)
三、咨询服务:心理卫生之谘商、协谈及座谈。医疗保健之指导、问答及演讲。前项所定服务之内容详如附件。乙方于缔约时,如有医疗资料记载医嘱事项,得提供甲方为必要之照顾。
第十条 乙方发生急、重病或其它紧急意外事故时,甲方应采取适当救护措施,并即通知紧急联络人,如有必要并应即刻送医治疗。
甲方违背前项义务,致使乙方受有实际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就紧急事故、伤病处理或其它必要之养老事项之通知,指定为紧急联络人。
紧急联络人,就前项所定事项负有妥善处理之义务,并指定_________县(市)_________路段_________巷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楼为甲方通知之处所。
紧急联络人经甲方通知后未及时处理或甲方依上开紧急联络处所、电话或传真而无法联络者,甲方得依当时情形为必要之处置,紧急联络人、乙方或其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或请求损害赔偿。
紧急联络处所、电话或传真如有变更,乙方或紧急联络人未即告知甲方,致甲方无法联络者,亦同。但甲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乙方擅自变更使用甲方所提供之设施者,甲方得径行回复或为其它必要之处置。因此所生费用或其它损害,甲方得检附单据于乙方缴纳之保证金内扣抵。
乙方经甲方同意变更使用其所提供之设施,或另行增设新设施其费用应由乙方自行负责,且该等经变更或新增之设施于契约期满或终止时,甲方得为必要之处置,乙方不得拆除及请求赔偿。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应先予制止,无效后再予终止契约:
一、订立契约时,以诈术使甲方误信其符合进住条件,或为其它虚伪之意思表示,使甲方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患有精神病、法定传染病,或其它健康状况改变,或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致不符合进住条件者。但甲方于契约终止后,经乙方或其家属、紧急联络人、连带保证人请求者,应协助转送乙方至其它机构养护或医疗。
三、擅自让与他人住用者。
四、违反甲方规定留宿亲友,经警告三次仍不改善者。
五、无正当理由而于院外生活连续达两个月以上或一年内空置寝室累积达三个月者。
六、故意毁损甲方之设备或物品,情节重大者。
七、违反规定使用甲方设备,致妨碍公共安全或卫生,情节严重者。
八、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九、斗殴、吸毒、窃盗、妨害风化而有严重影响公共秩序或安宁等情事者。
十、持有枪炮、弹药、刀械、毒品或其它严重妨碍公共安全之物品者。
十一、与其它养老者发生严重争执,经甲方以换房或其它方式劝解仍未改善,致影响团体生活者。
第十四条 甲方非因第六条、第八条或第十三条所定情况之一,不得终止契约。
当养老契约终止后,老人倘无法自立生活,甲方应予妥适转介至适当养老机构,若有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七条之原因者,地方政府得依法予以适当安置。
乙、丙方得终止契约,但由乙方为之者,以为丙方之利益为限,并应于一个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不经前条第三项后段之期限,径行通知终止契约。
一、甲方或其代理人于订立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乙方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甲方之受雇人或其代理人对于乙方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三、甲方之受雇人、代理人或其它养老者患有法定传染病,有传染之虞者。但甲方已将该受雇人、代理人或养老者送医诊治,并证明已无传染之处者,不在此限。
四、甲方提供乙方居住或生活之处所,危害乙方之安全或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
五、甲方未依第九条之约定,提供相当品质之服务,经全体养老者二分之一以上决议通知甲方改善,无效果者。
第十六条 契约期限届满或终止时,甲方应于乙方腾空迁出养老处所后,并将乙方所缴保证金扣除乙方积欠之费用或应负担之损害赔偿之余额无息返还之。但乙方经甲方同意所变更或新增之设施,不得拆除,并不得请求赔偿。
契约终止时,甲方应将乙方已缴当月养老费按契约终止后之日数比例退还之。
乙方依前条第五款终止契约者,甲方应按_________个月份之养老费计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 乙方于契约期限届满或终止时,除经甲方书面同意续约外,应于七日内迁出养老处所并回复原状。如不按期迁出者,甲方得按一定比例向乙方请求依养老费倍计算之违约金至迁出之日为止,乙方及连带保证人绝无异议。
乙方于迁出养老处所后,所遗留之物品将先集中保管,并催告限期取回,逾期仍未取回时,视为乙方已拋弃,同意甲方任意处置。
第十八条 乙方于契约存续期间死亡者,契约即为终止,乙方之遗体及其遗留财物依其所立遗嘱处理之。如无立遗嘱者得依甲方惯例处理之。
甲方非因重大过失不知乙方立有遗嘱或有嗣后撤回遗嘱之全部或一部或有民法所定视为撤回之事由者,紧急联络人或乙方之继承人对于甲方所为之处置不得异议。
无第一项之遗嘱者,紧急联络人乙方继承人或家属于甲方通知十二小时内应即领回乙方之遗体,未领回前,甲方得将遗体径送殡仪馆或移至太平间暂厝。紧急联络人或乙方继承人或家属拒不领回者,或无该等人时,甲方应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定处理之。但意外死亡者,甲方应即报警转请检察官办理相验手续。
甲方依前三项规定处理乙方遗体所需必要费用,得于保证金或乙方遗留之财产扣抵之,如有不足,甲方得请求连带保证人或乙方之继承人偿还。
乙方死亡时如无扶养义务之亲属或扶养义务之亲属无扶养能力时,当地主管机关或福利机构应为其办理丧葬,所需费用,由其遗产负担之,无遗产时,由当地主管机关或福利机构负担之。
无第一项之遗嘱而连带保证人、未依甲方所定期限会同乙方之继承人处理遗物时,甲方得依民法及有关法令规定处理之。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依本契约所订附件以及经乙方审阅之进住规定,视为契约之一部份,与契约有同一效力。
第二十条 乙方连带保证人对于乙方欠缴之一切费用及第十七条之违约金、第十八条之费用或其它损害赔偿,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悉依相关法令处理,并得由甲、乙双方随时协议补充之。
第二十二条 本契约书一式_________份,经甲、乙双方及乙方连带保证人、紧急联络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各执一份为凭。如送法院公证,其所需费用除另有约定外,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_________
负责人(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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