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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吗?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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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离婚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吗?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婚姻家事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婚姻律师。
一、离婚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吗?
离婚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因为离婚的话是解除一段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无效婚姻是一开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1、性质和原因不同。是对违法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
2、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无权。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3、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其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请求期限)。
4、程序不同。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程序进行。而离婚,一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程序进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5、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而是作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在“婚姻关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男女当事人的同居关系,可能产生生儿育女的事实,随之而来的是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从基本的法学理论看,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他们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看,许多国家都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采取保护的原则,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我国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如果要解除夫妻之间的关系的话,是可以通过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决,但是前提必须是双方之间是存在着利于不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但是如果是无效婚姻的话,就不存在离婚问题。

什么情况下为无效婚姻?


满足结婚条件的婚姻才是具有效力的,那么什么情况下为无效婚姻?结婚的禁止性条件有哪些?律图就结婚和无效婚姻作了相应的阐述,详情请看下文。
一、什么情况下为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结婚所必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二、实质条件有:
《民法典》第1046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需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1047条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情形,(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同时,在形式上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满足以上的情形的婚姻都属有效的婚姻,在以下情形下的婚姻被判定为无效的婚姻,《民法典》第1051条:(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三)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的婚姻为自始当然无效。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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