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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未婚男子领养5岁孤女?网友发现“蛛丝马迹”立即举报:不符合收养规定!

2024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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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喧嚣的网络世界里,谣言四起,真假难辨。有的人为了一己私利,不择手段,编造虚假故事,博取同情与关注。这不仅扰乱网络秩序,更耗费人与人之间最纯真的善……。
真假收养?
“小豆花今年5岁,我21岁。我每周都会去固定的孤儿院当义工,小豆花便是我收养的孩子……”
这是近期在网络上疯传的一则关于“21岁未婚男子领养5岁孤女”的贴文。由于帖子内容充满了真善美的表达和流露,短时间内便引来网友的广泛关注。
之后,这名博主还晒出了带有“领养证”字样的证件,网友们见此,便纷纷为该年轻男子的大义之举点赞。
但随着事件的发酵,有人对帖子内容的真实性产生了质疑:“男子自己才20岁出头,却能领养一个5岁的孩子,他要是心理变态,孩子不就等于羊入虎口了?这样的收养符合法律规定吗?”带着这样的怀疑,不少网友向网警进行了举报。
经过警察调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原来,该帖子发布者是一名叫罗某的男子,他从网络上盗取了一张孩子的照片,并用 “孤儿”“5岁”“领养”等博人眼球的词汇杜撰了一则“21岁未婚男子领养5岁孤女”的贴文,以此来吸引广大网友的关注和同情。
不攻自破的谣言
随着真相的披露,被盗用照片的小女孩的妈妈也关注到了此事,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最终经过网警的调查核实,成功将犯罪嫌疑人罗某抓获归案。
他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谣言制造者如果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扰乱公共秩序,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可能被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罗某行为涉嫌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罗某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对于此次事件中犯罪嫌疑人盗用他人照片并主动晒出“领养证”的举动,事后也有不少网友称之为“不攻自破的谣言”,这是因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本案中,贴文发布者罗某自称自己21岁,被收养者小豆花5岁,这很显然不符合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的规定;同时,由于罗某未婚,小豆花为一名女童,也很显然也不符合“四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差”
罗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人应具备的必要条件,有关部门不可能、也不会向其颁发“领养证”。所以罗某主动晒出领养证的举动,实为愚蠢的做法,谣言也因此不攻而自破
谣言止于“智者”
引古论今
《荀子·大略》中说:
流丸止于瓯臾,
流言止于智者。
意思是滚动的珠子会被碗边那样的上坡逼停,没根据的传言会被聪明人止息。俗语也说“谣言止于智者,兴于愚者,起于谋者。”
从网络兴起至今,关于造谣和辟谣之间的“斗争”从来没有停止过。有的人为了谋取特定利益,引起广泛关注,不惜选择铤而走险,成为网络谣言的谋划者、传播者,最终自己也成为网络的附庸、谣言的奴隶。
加之在互联网信息时代,谣言的制造和传播方式更加多样,网络谣言能够借助互联网传播优势,打破时间空间的限制,通过裂变式传播,快速、广泛地抵达受众。
而部分“吃瓜群众”缺乏相关法律意识,盲信、盲从、盲传,无形地加剧了谣言的危害。
作为一名合格的网民,我们应该自觉遵守网络秩序,如若有个人利益诉求,应当通过正当、合理的途径去寻求解决办法,不能通过互联网制造网络事件,蓄意制造传播谣言。
每个人都要有识谣、辟谣、不信谣的意识。在上网浏览信息时,要辨别内容是否符合常识、符合科学原理,要查看信息来源是否权威,信息内容是否存在偷换概念、以偏概全等现象。
对于经过辨别确认为网络谣言的,应当主动报警,寻求官方力量予以打击。
总之,清朗洁净的网络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只有从你我做起,从身边做起,才能让网络空间秩序井然成为一种自然、稳定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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