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网PWA视频评论

探讨我国古代司法制度对现代制度的影响

2023年10月03日

- txt下载

听讼折狱,维持社会次序,鼓吹主流伦理价值观念,是中国现代官员的根本职能之一。在现代中国,简直没有古代意义上的独立审讯机构和终身任职的法官。司法审讯机构作为官僚机构的一个组成局部,其成员总是处在不停的流转升迁之中,似乎很难从官僚阶级中划分出一个法官集团。但是,当法官不断是现代官僚的重要职责,中国现代官僚的特性很大水平是在充任法官时显显露来的①,而在其他方面的作用和事迹却往往被人淡忘。这种风趣的景象实践反映了人们对司法正义的普遍深入之等待,和对司法黑暗、糜烂、不公的刻骨铭心之痛恨。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越了十次立功。由于立功是冒犯法律——好比净化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讯则破坏法律——好比净化了水源。所以所罗门曾讲:谁若使善恶是非颠倒,其罪恶犹如在庐井和饮泉中下毒。”②为使司法公正,使利益抵触可以控制在社会构造允许的范围之内,更进一步到达“无讼”的理想形态,对享有司法权的官员停止行为控制和责任追查,成为中国历代统治者不谋而合的选择。历经展转相承、扬弃、空虚而构成的详备、严厉、体系化的法官守法责任追查制度,遂成为现代法制史的一大特征,也成为构成中国现代法文明实质的要素之一。观古察今,领略中国现代司法官责任制的根本面貌和肉体,自然会为依法治国的构建提供一些无益的考虑。
(一)历史演化现代司法官责任制度的演化,表现了历史的延续性,阅历了萌芽、开展乃至成熟的各个阶段。
1.肇始萌芽阶段:夏、商、周。司法官违背责任追查制度是随同着国度与法的发生而发生的。在夏朝的法律中已有其雏形,虽然相当原始粗糙。《左传》引《夏书》曰:“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③夏《政典》中规则:“先时者杀无赦,不逮时者杀无赦。”④这两项看似细致的规则,却奠定了中国现代司法官守法责任制的基调:一是守法办案应遭到追查;二是责任的内容次要为错误治人罪和违犯规则期限办案。《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⑤其中墨就是“贪以败官”,当然包括司法官的贪污腐化裁判行为。商因循了夏的有关规则,并有所强化。如《尚书·伊训》载:“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东西,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诲圣言,逆奸佞,远耆德,比顽童,时为乱风。惟兹三风十愆,邻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训于蒙士。”⑥这里从国度安危的政治高度宣布了官员应普遍恪守的品德和法律标准,对司法官而言,也不得例外。可见,司法官之责任,亦有所扩展。西周时期,司法官责任制度已有专门规则。西周提出了明德慎罚、敬天保民等思想,因而对刑罚之适用持十分谨慎之态度。如《尚书·吕刑》曰:“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⑦又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⑧即司法官要慎重地施用五刑,成就耿直、刚克、柔克的三种德行。在司法官守法责任追查制度上,构成了著名的五过之疵。《尚书·吕刑》曰:“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⑨疵者,过弊也,即因缘情实,出入人罪之谓。官者,权也,乃滥用职权为不法处断之谓。反者,报复也,即借职权以报私情私愤之谓。内者,谒入也,即原告或家族献媚于司法官之妻妾家人以求维护。货者,贿赂也,即司法官讨取或收行贿赂。来者,请也,即请托讲情。其罪惟均,即因而而为不法裁判的法官,科以与犯人相反之刑罚。这以罗列方式规则了司法守法行为的五种方式及其相应的责任。值得指出的是,在守法处分准绳上,与夏、商、周不区别情形的杀、墨有所不同的是“其罪惟均”,将法官的责任追查与原告因法官之不法裁判所承当的刑罚联络起来,则使法官之责任,因案件性质之轻重有所区别。虽然从如今看来,包括着浓重的报应思想,但以此来遏制枉法裁判,在事先被以为是合理的和无效的。这提出了为后世所沿用的法官尽职反坐准绳。《尚书·吕刑》中记载周王还特别指出了司法官承受贿赂的危害性,以为它损坏政府,以致冒犯上天,激起民怨:“狱货非宝,惟府辜功,报以庶尤。”10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当前,诸侯坐大,随之群雄争霸。各诸侯国为了稳固本人政治上的统治位置,均注重法律之功用。
司法官守法责任追查制度在承袭西周之根底上,愈加严峻。如错杀无辜,或许上级官吏办了错案,下级官吏未及时发现而过听杀人,司法官都要承当刑事责任。如《史记·循吏列传》记载,晋文公时,晋国法官李离因过听下吏的错案而错杀无辜,自拘当死。晋文地下脱讲:“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讲:“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付其罪下吏,非所闻也。”晋文公又讲:“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讲:“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11李离不肯受晋文公的赦免,伏剑而死。
2.开展阶段:秦、汉至隋。秦是商鞅、韩非、李斯等法家思想的坚决理论者。法家,是主张以法律、刑罚作为根本政治手腕的学派。司马谈在《论六家之要旨》中称:“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法家不别轻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12这概括了法家思想的根本特征,即既强调君臣上下的区别又主张不分亲疏贵贱,一概以法处置。确立法律威望是法家治国主张的首要义务。《韩非子·饰邪》称:“释规而任巧,释法而任智,惑乱之道也。”13韩非以为保持法律规则而仰赖智者、能人,是国度次序混乱的本源。因此在《韩非子·五蠹》中主张:“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14在制度设计中,秦设置了紧密的法网,并以能否明晓法则作为区分良吏和恶吏之规范。如秦简《语书》载:“凡良吏明法则而恶吏不明法则,不知事,不廉洁……”在司法官守法责任追查制度上,秦的一大奉献就在于第一次依据司法官的客观心思态度将司法责任予以区分。以成心为要件构成的为“不直”罪和“纵囚”罪。所谓不直罪,指罪重而成心轻判,罪轻而成心重判。如《法律答问》记载:“甲有罪,吏智(知)而端重若轻之,论可(何)殴(也)?为不直。”关于犯不直罪者,应罚作劳役或放逐,已属重刑。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三十四年,适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15“纵囚”罪,是指该当论罪,而成心不管罪,以及加重案情,成心使犯人够不上判罪规范,而判无罪。以过失为要件构成的责任是“失刑”罪。如秦简《法律答问》载:“士五(伍)甲盗,以得时直(值)臧(脏)直(值)过六百六十,吏弗直(值),其狱鞫乃直

收藏

相关推荐

清纯唯美图片大全

字典网 - 试题库 - 元问答 - 繁體 - 顶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