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应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B、可追究王某的民事责任
C、不应追究王某的行政责任
D、应追究王某的劳动责任
B
本题不严密,考核“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及“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本条款规定了注册执业人员违法执业的行政责任.本案中,王某的违法行为导致质量事故发生,应作出责令停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c错.《刑法》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注意,本案中王某的违法执业行为,并未构成犯罪,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a错.d错,法律责任中不存在劳动责任的说法.“(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到: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是形成权,并非债权请求权,不能等同于一种民事惩戒措施.何况本案中,劳动者已经离职,不存在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本题,命题人明显是将b设置为正确选项.命题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6条或“民事责任的种类”第3行,“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本案不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王某不是适格的责任承担主体,我认为建设单位可以就工程质量问题向施工单位主张,而不同意那种建设单位可以直接要求项目经理王某赔偿损失的观点.也许命题人的理解是建设单位就质量问题向施工单位主张后,施工单位可以依法向有过错的劳动者追偿.我也不同意,因为与大多数人理解相反,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从未规定过劳动者在工作中有过错造成单位损失,单位可以要求赔偿或追偿的制度!这不是法律漏洞,法律不作该规定自有道理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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