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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自然法何以长盛不衰

2023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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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自然法何以长盛不衰
德国法史学家祁克曾指出“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可能被熄灭。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体法的机体,它就会象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去吸吮法律机体的血液。”[1]自然法之所以在西方长盛不衰 ,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古希腊、罗马以来的民主和法治传统具有连续性
在西方法学理论的发展历史上,民主、法治理论一脉相承并延续至今,这是由于它们一开始就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后来也以自然法为支撑。民主与法治是人类先进的政治文明,而先进的文明总会被后人所珍视而不会轻易抛弃。西欧民主渊源于希腊尤其是雅典民主共和国。古希腊国家实行主权在民和直接民主制度“凡享有政治权利的多数公民决议,无论在寡头、贵族或平民政体中,总是最后的裁判具有最高的权威。”[2],可见,自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的古希腊罗马时代兴起的自然法观念,其民主、法治观念始终在历史上传承,成为强大的推动自然法发展的因素和惯性力量,更多地启发人的主体精神,将现实状态理想化。
(二)自然法所表现的对正义的追求使自然法具有连续性
在西方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法一直都是用以反抗黑暗统治的利器,梅因讲道“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律和状态’便越加频繁。”[3]在这里,正义与自然法几乎是通用的。柏拉图认为,人是具有理性、志气、欲望三种品性的。理性使人具有获得知识的能力,它表现为知识与智慧;志气使人具有发怒的能力,如果接受理性的支配,便表现为勇敢;欲望接受理性支配,则表现为节制,此时,这人便获得正义的德性。到了罗马时代,乌尔班解释正义时说:“正义就是使每个人各得其所,并具有永恒的意义。”中世纪奥古斯丁所描绘的“上帝之城”便是一个正义之邦。[4]到了近现代,人文思想家们摒弃了神学的束缚,主张正义是在社会秩序中实现的,而社会秩序又是奠定在人们普遍承认的理性命令上面,他们将法律看作人类正义的表现。而新自然法的代表人物约翰•罗尔斯则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力量,法律制度是对理性的人们所发布的公共规则的强制命令。
可见,无论自然法的形态如何变化,但都始终将实现正义作为自己最终的理想目标。因此,对正义的永恒追求始终在引导着自然法向符合人们理性的方向发展。
(三)自然法蕴涵丰富的理性精神,使之具有连续性
自然法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在特定的文化背景和价值取向的推动下的理性的运用和发展过程。无论是在哪一种形态中,理性都会将自然法置于客观世界的逻辑体系中。因此,自然法又常被统一地归结为“理性法”。关于理性,最早是由斯多葛派的创始人芝诺提出来的,认为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那种代表理性的、统治着全世界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代表理性,遍及世界万物,他的命令就体现着公正、客观。这些思想在西塞罗那里得到进一步阐述,他认为事实上有一个真正的法律,或者称之为正当的理性。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进步思想家进一步发挥了理性与法律关系的理论,他们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法则。”,“法律来源于理性。”,“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遵守自然法,并受人类理性的指导。”
自然法本身具有的理性情怀,使得人们愿意遵循它从而追求永恒的正义提供了条件。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思想家提供的一些假设和结论因日后的经验和发现而未能经得住时间的考验,但这些思想家……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却可以说使持久有效的。”[1]理性是人特有的品质,自然法中蕴含着丰富的理性精神,因此,自然法不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消失,它将与人类共存。
结语
自然法的思想与观点可以说贯穿整个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过程。自然法思想的发展梗概大致如下:自然法最早渊源于古希腊哲学,智者学派认为“绝对正义”是自然法的最高体现。其后,斯多葛派将自然法的概念普遍化,将自然法认为是人类理性的体现。而西塞罗则发展了自然法的概念,说正义是自然法的原理。
到了中世纪,阿奎那将自然法披上了神学的外衣,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然法又作为资产阶级发对封建阶级和教会的思想武器,这一时期的思想家虽然侧重点不同,但是都以“理性”为基础。而二战后兴起的新自然法学则致力于解决人类如何理性生活,自然法更加平民化。
以上简要的勾画了自然法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理性与正义的精神始终贯穿于自然法的发展过程,并指引着自然法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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