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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六天故意砸人十余次!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一审宣判!

2024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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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长春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被告人周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3000余元。受害者姐姐娄青(化名)哭着告诉媒体,“感谢当地司法机关给出的公正结果,判处杀人犯死刑。”
案件回顾
2023年6月22日晚,28岁的女子小娄在吉林省长春市红旗街万达广场夜市小吃街,被一块从高空抛下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而从高空抛掷砖头砸中小娄的,是住在附近的男子周某。

事发现场|图源:新京报。
据悉,这已经不是周某第一次作案,有目击者曾经向记者表示,在6月17日也看到过该男子从高处扔下过罐装可乐。就在事发前五天,周某还曾经砸伤另外两人,但警方一直未找到施害者。
周某主动投案之后,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想死,不敢跳楼,便想扔砖头砸死人。周某还在庭审中表示,自己知道公寓楼下人流量很大,并在入住公寓的六天内曾十几次向楼下抛掷砖头等物品。
法律分析
01 周某为何触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周某的行为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周某的行为如果满足如下要件,即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起来看看——。
a) 客体要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本质特性是客体的不特定性,针对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公私财产等,不是针对特定个人或公私财产的行为。
本案中,周某在案发前曾多次从高空抛物,且抛物的地点人流量大,随时可能砸中路过的行人,他的行为危害的是路过该地点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b) 客观要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需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本案中,周某在客观方面危害了楼下行人的公共安全并且造成了两人受伤和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多次高空抛物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c) 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定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本案中,周某符合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并且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周某涉案时无精神病,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d) 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有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本案中,据周某的供述及调查,周某系多次故意向楼下抛掷物品,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
02 物业是否负有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在案件发生前,周某就多次向楼下抛掷物品致人受伤,但是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都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在案发前几日,周某砸伤两名路过的女子之后,受伤的女子就曾经报过警,但警方一直没有排查到嫌疑人,直到小娄被砸不幸身亡。
受害人小娄的姐姐娄女士表示,夜市、物业等在这起本可以预防的案件中都有责任,她将继续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03 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区别。
高空坠物不是人为直接造成的,是物品自行坠落;而高空抛物,是行为人故意抛出物品。
案件启示
周某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小娄死亡和宋某等人受伤,酿成了惨痛的悲剧,自己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法院以死刑判决重申高空抛物的违法性、危害性和需要承担的沉重法律责任。
防治高空抛物,离不开各方面的努力,也需要我们不断提升法律意识,不存侥幸心理,更不能存害人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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