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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51万个甜蜜素“毒馒头”!盈利30万元!获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24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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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件回顾

2018年至2022年期间,曾某成立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办a老面馒头店并对外招收加盟店、直营店,目前拥有40余家加盟店。谢某、王某1、王某2、黄某通过口头协议约定成为公司股东,郎某系公司员工、某直营店经营者。
2020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曾某、郎某二人商定,由郎某大量生产添加甜蜜素的老面馒头,通过a老面馒头品牌各加盟店、直营店对外销售。
据统计,两人共计销售含甜蜜素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馒头513680个,总销售额为308208元。
为扩大其品牌效应,卖出更多“毒馒头”,曾某还要求a老面馒头店所属加盟店只能从郎某处购进馒头、不允许买卖其他品牌的商品,这一行为致使大量含有甜蜜素不合格的馒头通过郴州a品牌的加盟店、直营店对外销售。
一名早餐店经营者黄某,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期间,在明知销售的馒头中不能含有甜蜜素的情况下,为盈利,仍采购、销售郎某所生产的馒头18900个,总销售额18900元。

“湖南高院”微信公号图。
2022年4月,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销售的馒头甜蜜素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02|法律分析
先来看看本案涉及的法律原文
《刑法典(2020修正)》第143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品安全法》第52条明确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53条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第55条明确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本案具体的法律分析如下:
本案中,曾某等6人作为馒头的生产者、销售者,本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其所生产、销售的馒头自行检验,但其不仅不履行自身的法定义务,反而大量生产添加了含有超标甜蜜素的老面馒头,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上述规定,应予严惩。
同时,在刑事方面,曾某等六人在客观上生产、销售含甜蜜素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馒头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危险,妨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规定,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从曾某等6人的从业经历和社会认知能力来看,其能够认识到生产、销售的含有甜蜜素的馒头会发生损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后果,但为恶意盈利,仍然希望或者放任此种危险结果发生,这样的心理状态,已然构成了犯罪故意。
综上,曾某等六人的行为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03|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郎某等6人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黄某明知其所进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法院依法判处郎某等7人二年六个月至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十二万元至四万元不等罚金。其食品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04|社会启示
生产经营者:坚持合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每一位消费者。同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抵制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相关部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尽责,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惩处力度,用扎实的行动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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