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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时代”消费者权益保障

2023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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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时代消费者权益保障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2012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为2.42亿,网民使用网络购物的比例提升至42.9%。2012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金额达到12594亿元,较2011年增长66.5%。2012年网络零售市场交易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1%。由此可见,人们逐渐开始接受网购这种新的购物方式,电子商务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正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网购给消费者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诸多的烦恼。
  一、网购消费者面临诸多问题
  (一)虚假宣传、销售假货
  虚假宣传和销售假货是网购中常见问题。由于网购的虚拟性,消费者一般只能根据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说明及买家的评价来判断商品的好坏。有的商家为了谋取暴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虚假宣传,夸大自己商品的优点,或采用技术手段使其网站上商品的图片与实际不符,从而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选择。更有甚者,一些不良商家借此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向消费者销售劣质产品或假货,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经营者信息不明确,追究责任难
  由于当前的电子商务环境缺乏统一的监管,商家只要向门户网站如淘宝网定期缴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自主营业,如果不想继续营业直接从网站上撤下即可,根本不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而一旦出现了网购纠纷,消费者要想追究销售者的责任时,根本无法查询到销售者的真实信息,消费者维权无路可循,只能硬吃哑巴亏。
  (三)退换货难、举证难
  退换货难、举证难一度是网购维权中消费者面临的一大难题。消费者退换货的原因有很多,例如买到的商品大小不合适、收到的货物与商家的描述不符等,商家对于消费者的退换货物要求采取消极的态度,要么否认责任不予退还,要么要求消费者提供证据证明是商家的责任,抑或是要求消费者自行承担邮费。对此,消费者往往因为没能及时获取证据或退换货成本太高而无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四)网购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是网购消费者最担心的一个问题。这一问题比较常见的现象是网络消费平台将自己的注册客户信息出卖给他人或消费者在在线支付时因银行信息泄露导致财产损失。网购是在信息网络的空间进行的,是以电子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础的,如果不加以防范,任何信息都有可能被他人窃取,从而危害消费者的利益。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对网购的规制
  在网购中,消费者相较于经营者来说处于弱势地位,但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时,消费者只能求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对于新型的购物方式,这部法律存在诸多空白,不难想象,这样的维权方式只能收效甚微。
  面对这一形式,社会各界纷纷呼吁相关的网络立法,最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这部颁布近20年未曾修改的法律于2013年10月首次做出了与时俱进的修改,这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消费者隐私权的保障、网购后悔权的设立,网络欺诈赔偿金等方面的规定,其中最主要的部分大都跟网络购物有关。
  (一)与网购有关的修改内容
  1.个人信息保障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第十四条明确赋予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障的权利。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相应的保障义务,该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合理、必要的搜集适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泄露和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也不得未经消费者的同意向其发送商业信息。此外,在第五十条中,还规定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时,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2.对消费者知情权进一步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强化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的责任,目的是为了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等的形势,从而防止欺诈行为的产生。并在五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条加强了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促使经营者履行义务,从而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3.后悔权的设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四类商品和其他不宜退货的除外。
  此条可以看做我国消法中后悔权设立的法律依据,也是无条件退货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对网购消费者选择权的最大保障。
  4.部分商品举证责任倒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此条的商品为大件家用商品,往往价格较高,商家的利润大,也容易产生巨大的违法所得,法律赋予销售者较高的义务也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5.赔偿责任主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相关信息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此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此条赋予网络交易平台较多的义务,一方面是为了利于消费者维权,同时也促使网络交易平台履行相应的监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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