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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2023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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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如果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在刑法的规定中,对于累犯的处罚又格外严重一些,相对于一般累犯来说,如果是被认定为特别累犯,处罚还会加重,这个概念我们在平时听到的特别少,那么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后两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不能构成特别累犯,但如果前后两罪符合构成普通累犯的四个条件,则构成普通累犯。
2、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不受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条件的限制,即只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法的轻重不影响构成特别累犯的成立,根据我国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3、前后两罪不受法定五年期限的限制。


二、累犯有没有机会判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
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由此可见,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三、特殊累犯具体是指什么


在刑法学界,特别累犯概念的界定主要有广义与狭义两种观点:
(1)”广义特别累犯说“,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再次犯罪多次构成累犯的“,以及”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为相同或者类似之罪“的犯罪分子,也有观点认为,特别累犯是指刑法总则不设累犯制度的一般规定,仅规定屡犯同一罪或某种不特定罪,在分则条文中规定加重处罚,此种观点中的”类似之罪“与”某种不特定罪“,使得构成特别累犯前后两罪的范围较为宽泛,难免有扩大特别累犯适用范围之嫌。
(2)”狭义特别累犯说“,又称同种累犯说,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又再犯此一定之罪或同类之罪。也就是说,除再犯某种特定之罪者外,其他不构成特别累犯。{4}按照此种观点,特别累犯前后两罪的范围限定于”一定之罪“与”同类之罪“,使得构成特别累犯前后两罪的范围得到有效控制,避免扩大特别累犯适用范围的不良现象发生。
笔者认为,虽然”广义特别累犯说“与”狭义特别累犯说“在外国刑法中各有例证,但在我国刑法总则的特别累犯条款规定中,却未采纳”广义特别累犯说“,而是采纳了”狭义特别累犯说“,结合《刑法修正案(八)》来看,构成特别累犯前后两罪的范围必须是”某类特定罪“具体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三类犯罪。除此以外的其他类罪,都不能作为构成特别累犯所要求的前后两罪适用罪名。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特别累犯修改后的条款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特别累犯可划分为三种类型: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此为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特别累犯的罪质条件,也是与普通累犯和其他特别累犯的区别所在,即如果前后两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则不能再以普通累犯论处,而只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
(2)恐怖活动犯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恐怖活动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分子。前后两罪都是恐怖活动犯罪,此为构成恐怖活动犯罪特别累犯的罪质条件,也是与普通累犯和其他特别累犯的区别所在,即如果前后两罪均为恐怖活动犯罪,则不能再以普通累犯论处,而只能构成恐怖活动犯罪的特别累犯。
(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前后两罪都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此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别累犯的罪质条件,也是与普通累犯和其他特别累犯的区别所在,即如果前后两罪均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则不能再以普通累犯论处,而只能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别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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