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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如何接受监督?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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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监督,是规范执法活动的重要环节。从大的方面讲,监督有内部的监督和外部的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公安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公民的监督等。其中,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主要是指人民群众以及社会上的其他单位、团体或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包括新闻媒体对个案的曝光、追踪报道以及对当事人的采访,社会舆论对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公民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行为进行申诉、控告、检举等一系列活动。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形式是多样的,渠道是多种的,既可以对有关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改进的意见,也可以通过具体的案件进行监督,还可以对其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监督主体的广泛性。人大监督、检察监督、监察监督都是由某一国家机关实施的监督,而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无论是哪种形式,都是人民群众和各类社会组织实施的监督。社会和公民监督的主体是不特定的广大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本身具有广泛性。而社会监督的客体也同样广泛,包括了所有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执法活动和行为。社会和公民监督是来自人民群众的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二是,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具有道德评价的特点。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不同于国家机关内部的监督,这种监督一般不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如公民既可以写信检举,也可以口头提出意见等,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来表达他们的不满。这种监督一般也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它本身并不像人大监督、检察监督、监察监督等方式能直接引起有关法律程序或者行政措施的运用,也不直接导致给予相关的公安机关以及当事的人民警察相应的处分等,而主要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检举或者控告,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而间接地导致有关法律程序或者行政措施的运用。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使其成为一种义务性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自觉接受监督,虚心接受批评,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有针对性地不断改进自身的工作,及时纠正错误,绝不能想接受监督便接受,不想接受监督便自行其是,也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口头上接受监督,而实际上拒不改正错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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