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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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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衍生 金融 工具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一直是 会计 理论 界和实务界的 研究 热点,一些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如IASC、FASB等)已经出台了相关的会计准则,而我国理论界对此 问题 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就有关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若干问题略陈意见。
  
  —、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契约性质
 
  l、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特殊的 经济 合同
  衍生金融工具基本上是以契约或合约为基础,在契约签订之后,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基本确定。经济法中对经济合同的定义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从这个角度看,可以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看成是一种签订“经济合同”的行为。例如,在金融期货交易中,交易双方被要求在未来的某一日期或某一时期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交付或接受某种特定标准数量的金融工具;在期权交易中,买方有权利在某一日期(或之前)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种特定数量的金融工具,而卖方则有义务按照买方的要求出售或购买该金融工具。然而,衍生金融工具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合同又存在明显不同,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经济合同,主要表现在:(1)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标准化的合约,对于合约的标的物、交易时间、交易条件等有比一般经济合同更加严格的要求,除非购买对冲仓位,否则必须履行合约;而经济合同达成后因市场条件变动经双方协商仍有变更、终止的可能性。(2)衍生金融工具的标的物是金融工具或其他衔生金融工具;而经济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商品或劳务。(3)衍生金融工具最初产生的原因是为了满足金融机构转移、分散和规避金融市场风险的需要,现在的主要功能是用于套期保值或投机;而经济合同的签订是为了通过 法律 来保证当事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现行会计模式通常不在表内确认经济合同
 
  现行会计模式下,既没有理论依据也没有实务经验来确认或计量经济合同对 企业 财务报表的 影响 ,至多对重要的合同或者由于市场变动对合同乃至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活动的影响予以表外披露。根据现行财务会计理论,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能够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效益的经济资源;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在未来将以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债务。经济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后直至履约日之前都没有履行,当事人既不能控制特定的经济资源,因而也不一定要承担与权利(即获得该经济资源)相对应的义务(即以资产或劳务偿付债务),所以不能作为资产或负债项目确认。
 
  3、衍生金融工具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它不应该作为表外项目
 
  衍生金融工具的标的物可能是基本金融工具,也可能是其他衍生金融工具,随着金融工程技术的 发展 ,今后的衍生金融工具将更加复杂。由于金融机构竞争激烈化、金融业务国际化、国际游资的日益膨胀,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价格变动风险越来越大,从而使得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当用于投机目的时)要大大高于签订一般经济合同的风险。值得指出的是,如果衍生金融工具是用于套期保值目的,则反倒有降低企业其他特定经济活动的风险的作用。
 
  按照现行会计模式下确认资产或负债的条件,衍生金融工具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经济合同,就其所代表的契约本身(即所规定的未来权利或义务)来说,在最终履约或对冲前也是不能作为资产或负债项目的。这便是 目前 实务中许多企业将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作为表外项目披露的理论依据所在。但是,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变动风险是相当大的,一旦市场发生了不利的变动,就可能造成很大的“浮动盈亏”,如果仅仅以报表附注的形式披露,而不是定量地反映其对企业资产、损益的可能影响(虽然尚未实现,但可能性往往相当大),则很难说这种会计信息能满足投资者或债权人的决策需要。在这里,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和现行会计理论显然是矛盾的,如果要改善信息质量,就需要对会计理论的某些方面作出调整乃至变革,至少衍生金融工具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应与其他经济活动所适用的准则有所不同。笔者认为,对于一般经济合同,现行的会计处理方式也有很多缺陷,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下,商品、劳务的价格变动也是经常的事,对企业的影响不是单单靠表外披露就能全面反映的。如果仅仅调整适用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就会造成对本质上属于同一种性质的经济业务采用不同的会计 方法 ,这从逻辑上难以解释。
  
  二、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
 
  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有两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首先,在到期日前是否应将衍生金融工具所代表的权利或义务作为表内项目确认?其次,在财务报告日是否应将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化确认为损益?
 
  1、关于第一个问题的思考
 
  根据现行的会计理论和实务,对于企业间的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或义务,总是要等到其中的至少一方已经履行了义务(另一方因此而享受了权利)才能确认为资产或负债。按照此原则,衍生金融工具所代表的契约在被履行或对冲以前也无需确认相关的权利或义务。但是正如上文所述,这样处理无疑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如果要将衍生金融工具所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则意味着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将有别于其他经济活动。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何,以下试举一例 分析 (为简便起见,数据尽量简化,不一定符合实际情况):
 
  假设某进出口公司10月15日购买了两份第二年3月份的美元期货合同(每一份为125000美元),价格为1美元=8、4元人民币。美元兑人民币的现汇汇率为1美元=8、3元。每份期货合同需交纳保证金50000元,签订期货合约时,该公司交纳初始保证金100000元。假设签订合约的交易成本(本文所指的交易成本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价值和交易费用如佣金、印花税等;本例中的金融期货合约的初始价值为零,但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如期权则一般具有初始价值)为每份合同500元。(以下会计分录都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在购买美元期货日(1O月15日)的会计处理:
 
  确认方法一:
  借:应收期货款一美元
    2100000 (确认第二年3月份的权利和义务)
    贷:应付期货款(250000×8.4)
2100000
 
  借:衍生金融工具—金融期货
 1000 (确认交易成本)
    贷:银行存款
        1000
  借:期货保证金
       100000 (交纳期货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应收期货款实际上并不能确定,它依赖于履约日的市场汇率(这恰好体现了衍生金融工具的不确定性);这里为了要确认将来的权利,只能按照合约所规定的汇率 计算 。对于交易成本,笔者认为宜作为资产项目—“衍生金融工具”入帐,而不是在发生时即作为当期费用。因为根据配比原则,费用应在相关的收人确认后才能确认,签订合约时只是表明了未来发生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为了套期保值还是投机目的,在履约或对冲之前收人都没有实现;而且将交易成本作为资产项目,在最后结算转出时也有利于了解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对企业损益的净影响(包括所支付的交易成本和衍生金融工具自身价值的变动的影响)。
 
  确认方法二:
 
  借:衍生金融工具—金融期货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借:期货保证金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第二种方法没有确认该公司在第二年3月份的权利和义务。笔者赞同第二种做法,因为在签订合约时,把合约所代表的权利或义务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会不合理地扩大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规模(特别是如果用衍生金融工具投机,交易额很大,会导致这种“资产”和“负债”的数额非常之大);而且对于某些衍生金融工具,未来的权利或义务的具体数额甚至发生与否在交易时是不可能确定的,比如欧式期权的执行与否依赖于到期日的标的物的市价。笔者的建议是设立一个“衍生金融工具”的科目,将初始交易时的所有成本(主要是交易费用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价值)都计入这一科目,当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化时,则可以通过这个帐户反映企业所受的影响。因此,签订合约时无需确认衍生金融工具所代表的权利或义务,但需要把签订该合约所发生的成本转入“衍生金融工具”这一特定的资产项目。这种确认方法与现行会计模式对一般经济合同的会计处理的不同点在于:到期日前的报表日需要确认金融工具的“浮动盈亏”,而对于一般经济合同,在履行以前是无需在表内反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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