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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反倾销会计的若干问题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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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中国 严峻的国际反倾销形势,迫切需要建立反倾销 会计 。本文就国际反倾销与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与竞争对手会计、国际反倾销法会计规则的解读、市场 经济 地位的会计要求等反倾销中的会计 问题 进行探讨。
  关键词:反倾销;反倾销会计;竞争对手会计;会计规则;会计要求
  中国已成为国际滥用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每年因国外的反倾销与倾销所造成的损失达800多亿人民币,问题的严重性不言而喻。应对国际反倾销与倾销需要有一个会计举证的诉讼支持系统和一个反倾销会计的信息平台。很多时候,应对国际反倾销诉讼是需要谋略的,需要我们能够恰当运用“会计保护机制”和 法律 武器捍卫自身的利益。如果说在一个已经法制化的世界经济中,律师捍卫着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那么会计不仅捍卫我们的合法权利,并且维护着我们的经济利益。如何正确解读国际反倾销中的若干会计问题,是中国对外贸易 发展 的需要和掌握会计“国际先进技术”的需要。
  一、国际反倾销与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
  中国已经是世界上兴起的贸易大国,随着贸易的发展,我国与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大幅度增加,主要反映在一些国家针对“中国制造”的歧视性反倾销。从1979年我国第一次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截止2002年底,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案件已有511起,平均每年20多起。近两年呈增长趋势,每年都在30起以上,有时可达四五十起,涉案产品达4500多种。中国出口产品在西方国家市场上遭遇反倾销阻击的同时,外国产品又在中国市场进行大规模的低价倾销,对我国市场所造成的危害性日益显露。若照此下去,我们不仅将丢掉众多的国外市场,而且国内市场也将遭受严重冲击,相应产业效益下滑, 企业 停产,工人下岗失业,让每一个身在其中的中国企业和每一位关注中国经济发展的人感到说不出的痛心。我国在建立与自由贸易相适应的市场保护机制方面相对缓慢,特别是对反倾销会计等符合国际规则的自我保护措施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国际倾销与反倾销的斗争中,西方国家通过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在反倾销诉讼中所拥有的会计优势、人才优势是我国所无法比拟的。严峻的国际反倾销形势,需要我们按国际通行办法建立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
  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无论是应诉还是申诉都离不开会计这个支持系统。毫不夸张地说,会计是反倾销诉讼中的一个关键因素,长期以来我国应对国际反倾销的瓶颈主要是缺少一个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这是我国企业赢得反倾销诉讼的最大障碍。“反倾销会计”是指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反倾销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就反倾销中的问题提供会计支持,进行会计规避、会计举证、会计调查、会计鉴定的活动。从反倾销会计的概念可以看出:反倾销会计其实是用来保护自己的一种会计手段,是确保自由贸易条件下公平竞争的安全阀。谁懂得了这个“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谁就可以用它来保护自己。作为会计从业人员,我们有责任 研究 、探讨并建立我国的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中国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口企业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出口企业的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在于配备反倾销会计人员、建立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执行反倾销规避、应诉、提起等会计业务。反倾销规避会计和反倾销应诉会计主要是实施出口产品反倾销会计保护,而反倾销提起会计是实施进口产品反倾销会计保护。
  2.行业商会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行业商会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在于建立行业商会反倾销会计信息中心,在出口产品反倾销规避、反倾销调查的应诉和进口产品反倾销的调查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3.政府机关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政府机关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在于解读国际反倾销法中的会计规则,建立我国产业损害经济指标的会计预警机制,以及反倾销核查会计。
  4.中介机构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中介机构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提供的反倾销国外应诉准备、反倾销国内申诉代理、反倾销国内应诉代理的会计服务业务,发挥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在反倾销中的作用。
  二、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与竞争对手会计
  应对国际反倾销,必须知彼知己,除规范自己的财务、详细记录产品的成本核算以外,还要了解进口国的情况,掌握竞争对手的相关证据,需要有一个应对反倾销的会计信息平台。国外的公司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竞争,应对反倾销的形势,都纷纷启动了竞争对手会计。竞争对手会计是以权变管理思想为指导,始终贯穿“知己知彼”这一核心战略思想,通过各种 现代 管理 方法 搜集和 分析 竞争对手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应对国际反倾销的一种现代会计管理方法。我国的出口型企业也应该建立竞争对手会计,竞争对手会计一般包括国内竞争对手会计和国外竞争对手会计两部分。前者主要是为了掌握国内竞争对手的情况,为协调好同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避免引发反倾销诉讼;后者是为了掌握国际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以帮助企业营销定位、应付竞争局面和规避、迎战国际反倾销诉讼。在国际反倾销领域,我们更需要的是后者,主要发挥两大作用:其一,监测公司国外竞争对手的营销情况,为规避和应对反倾销诉讼服务;其二,为应诉企业选择合适的“替代国”提供了依据。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许多国家仍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必须要用“替代国”的办法来确定倾销或损害。我方能否胜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选择一个合适的“替代国”,并迅速考察该替代国有关企业的成本构成和销售价格。在以往的反倾销案中,我们大部分精力放在这一方面。如果我们的出口企业建立了境外竞争对手会计,在平时就积累了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财务信息资料,一旦涉诉,就能根据竞争对手会计信息平台的指引,选择对我方有利的具体替代国方案并进行充分的会计举证。
  应对国际反倾销需要国外竞争对手会计,那么我们该怎样来搭建境外竞争对手会计信息平台呢?关键是要解决竞争对手会计要搜集哪些信息,通过哪些渠道来获取信息,获取信息有哪些方法。我觉得有以下四点必须注意:
  1.企业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确认。每一个企业总是归属于一个或几个产业部门或行业,而在一个行业,由于各个企业的优势不同,会形成彼此间的竞争。作为一个国际化经营的公司,必须了解国际上的主要竞争者。在倾销与反倾销的斗争中,企业首先应明确与自身处于同一产业、生产相似产品、挤占同一市场的主要竞争者。通过竞争对手会计为每个值得关注的竞争对手创建一份信息档案,在财务部门内组建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档案的维护和更新。
  2.竞争对手会计要搜集的信息。竞争对手会计信息是关于产业竞争者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意在“知彼”。一般从应对反倾销的角度来搜集有关信息:(1)竞争对手相同产品的原产地或出口的分布情况,以及与这些产品销售有关联的企业;(2)竞争对手产品的生产成本要素、成本结构、费用开支、市场份额、经营策略等财务与非财务信息;(3)竞争对手产品在本国市场的销售价格及在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情况;(4)竞争对手产品在与我方竞争市场上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情况。
  3.竞争对手会计获取信息的渠道。有关竞争对手的信息渠道是多样的,主要来源渠道包括:政府统计公告、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协会资料、行业专家顾问的咨询报告、贸易 金融 报道、公司公开财务报告、竞争对手广告、产品技术分析、共同的供应商和顾客、竞争对手的前雇员等。信息搜集工作可由本企业的信息机构和财会人员完成,也可雇佣企业外部专职化的管理咨询机构去完成。
  4.竞争对手会计获取信息的方法。获取竞争对手成本、销售数量等信息,可采用的主要方法有:市场信号(Market Signaling)、拆卸分析法(Tear-downAnalysis)、价值链分析(Value-chain Analysis)等一些专门的方法技术。
  通过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和竞争对手会计,解决两大问题:一是通过会计来加强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内部会计资料的积累,结合反倾销调查 内容 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做到有备无患,一旦涉诉,能迅速进入“备战状态”;二是通过会计搜集外国产品在我国市场倾销的信息,就外国产品在我国市场的倾销进行会计预警,为进行反倾销申诉而举证,在国内产业保护方面发挥作用。
  三、国际反倾销法会计规则的解读及指引
  为何中国企业不断遭遇国外反倾销诉讼?从会计的角度分析,我国缺乏对国际反倾销法会计规则的解读是一个诱因。在WTO这个多边贸易体系中,要求的是“在规则中游戏,而非游戏规则”。对于反倾销会计规则的理解深刻与否,事关规则的遵循以及自己在自由贸易体系中合法利益的保护。国际反倾销法主要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以下简称“WTO反倾销协议”)、《WTO反倾销委员会关于反倾销调查资料搜集期间的建议》、《1995年12月22日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抵制非欧共体成员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规则》①(以下简称《欧盟反倾销规则》)、《美国反倾销法》等等。国际反倾销法有关会计规则的内容及其解读、指引,在此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于反倾销调查接受企业会计记录的条件
  面对国外的对华反倾销调查,我们应诉所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会计举证,能否直接引用我国出口企业的成本会计资料。《WT0反倾销协议》和《欧盟反倾销规则》等国际反倾销法都规定了反倾销调查在确定成本时,可以有条件地接受企业的会计记录。在国际反倾销法中对此问题有以下规则:
  1.《WT0反倾销协议》第2条:“成本通常应以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者保存的记录为基础进行 计算 ,只要此类记录符合出口国的公认会计原则并合理反映与被调查的产品有关的生产和销售成本。”
  2.《欧盟反倾销规则》第2条第5款:“如果被调查的当事人所保留的记载符合有关国家普遍接受的会计学原则,而且表明这些记载合理地反映了与被审议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有关的成本,通常应根据这些记载来计算成本。”
  上述规则可以这样解读:在确定产品成本时,是有条件地接受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者保存的会计记录。这里所说的“有条件地”是指接受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者的会计记录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
  (二)关于反倾销案件中产品成本范围的界定
  在国际反倾销法中都规定了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WT0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如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欧盟反倾销规则》第2条第3款规定:“如果在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或者没有充分的相似产品的销售,或因为特殊的市场情况,这种销售没有适当的可比性,相似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根据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一般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来计算,或者根据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向一个适当的第三国出口的具有代表性的价格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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