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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占有不当得利区别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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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很多时候会出现无权占有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无权占有和不当得利要进行区分,那么无权占有不当得利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无权占有不当得利区别


  (一)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二)性质上: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责任;侵占罪属于刑事责任;
  (三)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二、不当得利纠纷是什么意思


  不当得利纠纷,是指因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产生的纠纷。
  (一)协商
  如果发生不当得利行为,本着和平的原则,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额不大,案情不复杂。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己协商,如果能协商一致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二)调解
  发生不当得利纠纷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之后,如果能达成协议,签订调解书,双方遵照调解书执行。
  (三)诉讼
  不当得利纠纷可以通过法院上诉解决,诉讼时效是三年。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因此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三、民法典不当得利的规定有什么


  《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有以下几条: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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