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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尔福汽车企业破产保护下财务研究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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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破产重整可以使企业在这个期间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改善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使得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重新配置,相关利益方的权利得到有效的制衡与监控,从而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成果,使企业继续生存和发展下去。我国破产制度的重新设计也充分借鉴了美国破产法在企业重整方面的规定。
1.1.2 研究意义
企业的破产重整关系到重整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和目标冲突,通过控制权力的重新分配来调整各利益相关方在重整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构建权力监控体制和制衡机制,才能使得各方相互监督、相互约束,进而确保破产企业重整成功,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最大程度地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各方利益需求的满足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当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赴美进行跨境投资和跨国经营,但是,在企业破产风险的防范和研究上,还亟待充实和提高。通过对本论文的案例研究,可以有助于人们深入了解企业经营者、股东、债权人、债务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下如何协调和平衡,实现企业目标和利益平衡。1.2 文献综述公司的破产,实质上是因为陷入了财务困境,丧失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的体现。破产企业面临破产,可以有三种选择:一、和债权人进行协商,延长时限,修改债务条件;二、选择进入破产程序,进行企业清算,停止经营或者是启动破产保护程序,进行重组;三、被其他公司兼并或者收购。如果进入破产程序,如何选择进入破产的时机,以及通过财务分析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评价和对企业财务风险进行预警,目前国内还没有系统的指导理论和方法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在这方面国外尤其是美国,对破产理论、法律制度及操作流程方面都研究得相当深入和系统。因此,本文查阅和搜集的理论主要是以国外的理论进行阐述的,同时,也会结合国内的一些研究成果和理论。
1.2.1 国外文献综述
(1) 财务困境的定义
财务困境(Financial distress),即“财务危机”,最严重的情况就是“企业破产”。企业因财务困境导致破产,最简单的概括就是“资不抵债”,表现出的特征就是丧失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企业的财务困境是一种“违约风险”,是一个逐步恶化的过程,通常是缺乏财务预警而导致企业的财务状况由正常发展到财务危机的境地。在企业的经营中,绝大多数的企业和经济实体,都是有财务状况的正常逐步发展到恶化,最终陷入财务困境而导致企业的破产清算或破产保护。
针对财务困境的定义和研究,国外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界定。Altman 定义的财务困境是“进入法定破产程序的企业”。Deakin 则认为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仅仅包括已经经历破产、无力偿还或者为债权人利益而已经进行清算的公司”。在 John Beaver 的研究中,陷入“财务困境”的 80 家公司中,包括 60 家破产公司,12 家拖欠优先股股利和从未分配股利的公司,以及 8 家拖欠到期债务的公司。因此,John Beaver 把破产、拖欠分派股利、拖欠债务界定为财务困境。Carmichael 则认为财务困境是企业履行义务受阻造成的,其表现形式是资金不足、流动性下降、权益降低和拖欠债务等四种形式。Ross 在他的研究中提出,从以下四个方面可以判断企业的财务困境:一、会计破产。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资不抵债”;二、技术破产。即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丧失支付能力;三、企业失败。即企业清算后仍无力支付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四、法定破产。及企业或者由债权人向破产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判决企业破产。
(2)企业破产时机的遴选
企业在破产时机的选择上要确保能够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并尽可能使社会经济成本最小化。在美国的企业界中,当某个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时候,困境企业的经营管理层主要有两个选择:一是选择和债权人达成协议,变更债务协议,延长期限或者是抵押机器设备、厂房等有形资产,或者是知识产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二是直接申请破产保护。企业破产与否在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层和债权人的谈判、协商和重组程序的能否给双方带来彼此都能接受的结果,并确保大家的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 破产保护下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和财务分析理论
2.1 美国破产法法律框架及流程
美国破产法制定于 1898 年,经过 100 多年的使用,在 1979 年进行了更新和修正。针对 1898 年的破产法进行重要修正,是根据 1938 年通过的钱德勒法案(ChandlerAct)。该法旨在解决公司破产问题,其所依赖的理论根基在于,当公司遭到财务危机时,如果能够想法维持企业的存续从而留存企业的存续价值,将被认为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益处的选择。企业重整是美国破产法律中的一种重要制度。
价值评估是一种经济“评估”方法,是将一个企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其拥有或占有的全部资产状况和整体获利能力,充分考察影响企业获利能力的各种因素,结合企业所处的宏观经济和行业背景,对企业整体的市场价值进行客观的评价。目的是分析和衡量企业的公平的市场价值并提供有效信息,帮助投资人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决定或者改善决策。 企业价值评估提供的信息不仅仅是企业价值的数字,还包括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大量信息。即使企业价值评估的最终结果不很精确,这些中间信息仍然是非常有用的。价值评估不否认市场的有效性,但是不承认市场的完善性。在完善的市场条件下,企业只能取得投资者要求的风险调整后收益,市场价值和内在价值相等,价值评估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无法为股东创造价值。股东价值的增加,只能利用市场的不完善才能实现。价值评估认为市场只是在某种程度上有效,并非完全有效。价值评估正是利用市场的缺陷寻找被低估的资产,用于投资分析和战略分析,实现以价值为基础的管理。 在破产保护的法律条件下,企业价值评估针对的仍然是企业的整体经济价值。破产重组的企业整体价值可以分为实体价值和潜在的股权价值、持续经营价值和清算价值、少数股权价值和控制股权价值等。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它的整体性功能表现在仍然需要维持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股东创造财富,获得充分的资金来走出破产重组程序。
第三章 德尔福公司背景.............................. 27-37
3.1 德尔福公司背景.............................. 27-29
3.1.1 德尔福公司简介 ..............................27
3.1.2 德尔福产品及组织架构.............................. 27-29
3.2 陷入破产保护的原因及拟采取..............................29-37
3.2.1 战略分析 ..............................29-30
3.2.2 产品结构分析 ..............................30-31
3.2.3 企业陷入破产保护的原因.............................. 31-37
第四章 德尔福破产保护下的财务分析.............................. 37-56
4.1 企业重组计划 ..............................37-41
4.1.1 资产剥离和组织架构调整.............................. 37-38
4.1.2 债务重组计划.............................. 38-40
4.1.3 企业融资计划.............................. 40-41
4.2 财务分析 ..............................41-43
4.2.1 财务状况纵向分析 ..............................41-42
4.2.2 盈利能力纵向分析.............................. 42-43
4.3 比率分析.............................. 43
(1)资产管理效率分析.............................. 43-50
(2)经营管理效率分析 ..............................45
(3)财务管理效率分析.............................. 45-47
(4)现金流量分析 ..............................47-50
4.4 德尔福价值评估 ..............................50-56
4.4.1 贴现现金流估价法.............................. 50-52
4.4.2 经济附加值(EVA)评估.............................. 52-56
结论
通过法律程序减免债务压力,是企业最初选择进入破产保护的初衷。企业通过进入破产保护来对企业进行重组,实现经营能力的改善和盈利能力的提高。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改善,从根本上说,是效率的提高,也是企业希望通过破产保护最终能够实现的目的。企业通过破产保护,对其自身的业务和架构进行重组,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一、从企业个体来看,企业通过破产重组之后,是否真的改善了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二、从社会效率方面分析,破产重组是否把资源配置给使用效率高的企业。
从破产保护的选择和目的来看,是希望经济上有效率或者是有挽救价值的公司被选择进入破产保护程序,进行企业重整,不具有经济效率的企业被彻底清算。德尔福通过破产保护程序改善了资产负债结构、停止并减免了巨额的债务负担,通过破产保护程序,获得了通用汽车和财团的注资,重新获得了支付能力,从而宣布走出破产保护程序,转变为正常经营的企业。在这样的前提和背景下,德尔福可以进一步对企业业务进行调整和重组。但是,德尔福之所以能够走出破产保护程序,主要是因为获得了大量的资金注入,改变了资产负债结构,同时,企业的债务也得到了减免,企业的支付能力才重新得到恢复。通过上面的财务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德尔福在资产管理效率、经营效率及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方面,相对于破产保护前的情况,有了一些改善,但是,改善的幅度和经营效率的提高并不突出,并让人判断出德尔福在今后的经营期间内,能够保持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
企业通过破产保护程序,实施重整活动,可以得到的益处是合作问题少、破产保护期间的债务停止支付、税收方面的优惠和减免,从而避免经营状况的进一步恶化。坏处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成本高昂。沟通协调成本、破产法庭费用及律师费;二、企业的价值有负面影响。在破产保护期间,企业的股票是停止交易的,且市价接近于零;三、破产保护的结果的不确定性。在破产保护中,由于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因此,在破产保护的重组进程中,债权人和投资者在利益分配方面的需求是很难协调的,因此,重组进程中投资者如果认为重组不能给其带来增长的价值或者投资价值的恢复,那么,投资者情愿选择直接清算。股东投资企业,最关注的就是企业的盈利能力及其给自己带来的投资回报率。通过上述的现金流贴现法和经济增加值的估值方法,可以发现德尔福在可以预期的未来期间内,企业的整体价值不高,难以给投资者带来较高的投资报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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