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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人的义务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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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动产质权人的义务


  (一)保管质物的义务
  质权人占有质物,自然应负保管义务。
  (二)提存质物的义务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三)返还质物的义务
  债务人适当履行其债务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出质人提前清偿质权担保的债权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

  二、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以质物折价和拍卖、变卖质物两种。
  (一)质物的折价
  质物的折价,是指由质权人依质物的价格取得质物所有权,其从所折价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其债权。质物的折价,与质物所有权取得,并不完全相同。由质权人取得所有权,一般是指依当事人的约定,由质权人取得质物所有权以代受清偿。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以质物折价,虽也有质权人取得所有权,但并非以其取得所有权代受偿。质物折价价格高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的,质权人须将余额返还给质物所有人;折价价格低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的,其差额为无担保债权,质权人仍得就此差额请求债务人以其一般财产清偿。
  (二)质物的拍卖、变卖
  质物的拍卖、变卖都属于将质物出卖,不过拍卖是以公开的竞买方式出卖,而变卖是以其他方式出卖而已。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了质物出卖方法的,应以约定的方法为之;质押合同中未为约定的,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拍卖,或变卖,但为公平起见,出卖质物原则上应以拍卖的方法为之。由于质物由质权人占有,质权人得自行将质物拍卖,而无须请求法院执行。

  三、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哪些问题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问题: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当事人要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以及质权人可以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对动产质权人的义务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通过以上文章的内容在法律上关于动产质权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吧,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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