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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需要回避的情形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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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需要回避的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并不是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但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回避理由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回避制度的意义
(1)司法权是一种裁判权,以追求公正的裁判为最终价值取向,作为裁判主体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除严格服从法律外,还不可避免的会受到社会关系、传统、信仰、偏见、自身下意识等因素的影响,法官一点也不比其他人更能摆脱这些种因素对其司法过程的影响。回避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理念和制度设计,其目的是尽可能减少这些因素对司法过程的影响,实现司法公正。
(2)消除当事人的思想疑虑,公正程序的设计安排极大地增强了结果公正性的说服力。如果法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仍参加案件的审理,即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也难以消除当事人对法官是否公正处理的怀疑,其直接结果是出现不必要的讼累和执行障碍,最终会损害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和法治的信心。
(3)中国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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