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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有哪些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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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有三,一是债权人要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二是债权已届清偿期并且债务没有进行清偿,三是债权的发生与别留置的动产之间有一定的牵连关系。
一、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有哪些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有如下几条: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才有留置权可言。
二、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是怎么样的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如下:
  1.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指示不相抵触。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当事人不得随意设立,但可依当事人合意排除留置权的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2.须留置债务人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3.须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不相抵触。如果债权人在合同中的义务即是交付标的物,则债权人不得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由行使留置权,否则与其所承担义务的本旨相违背。
三、

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具有担保债权的效力,其具有债务人无法清偿时保证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具体如下:
  1.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并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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